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2日
●除息日:2009年8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18日
一、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公司以2008年末总股本1,083,370,8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32,501,126.19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68,540,983.36元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8年8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3元。
5、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财税[2005]102号文的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27 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等。在本公司核准并确认相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3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2日
2、除息日:2009年8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国有股股东: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上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电话:021-53858859
咨询传真:021-53858879
咨询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9层
邮政编码:20002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