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7月28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09年8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新宇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7、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8、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
拟设立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新宇,投资公司定位于作为拓维信息整合所处产业上下游资源、进行股权投资及财务投资的平台,力争通过收购、兼并移动互联网行业内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与公司现有产业链形成优势互补,并能够在3G 时代为公司的发展探索和寻求一些新途径、新业务,从而实现业务经营与资本运营的良性互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9、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吴小瑾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附个人简历:
吴小瑾,女,1981年出生,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现任职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2009年6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10、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拟定于8月21日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上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8月5日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证券代码:002261 公告编号:2009-027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9年7月28日通过邮件、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09年8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向黎生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9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出具本决议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半年报全文及以上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9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2261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编号:2009-028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7月28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09年8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新宇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出资设立一家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全部以自有资金出资,占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公司定位于产业投资,主要投资于移动互联网行业,力争通过产业投资拓展公司的业务领域,从而实现业务经营与资本运营的良性互动,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和实力,给投资者以更好的回报。
二、投资主体介绍
出资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桐梓坡西路298号
注册资本:111,812,166元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凭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至2009年11月29日);计算机软、硬件及其配套产品、办公设备、电子电气产品的研制、开发、销售;政策允许的咨询服务;研制、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电视监控与防盗报警工程业务(凭本企业许可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拟设立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新宇,投资公司定位于作为拓维信息整合所处产业上下游资源、进行股权投资及财务投资的平台,主要投资领域为移动互联网行业。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设立投资公司是公司实施发展战略,间接实施并购的重要举措,对公司未来的增长具有积极意义。该公司成立后,将主要投资于移动互联网行业,力争通过收购兼并,与公司现有产业链形成优势互补,并能够在3G 时代为公司的发展探索和寻求一些新途径、新业务,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主业,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供动力。
2、设立投资公司事项,影响母公司现金资产流出5000万元,相应增加长期投资5000万元。
五、其他
由于投资公司成立的相关事项尚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的披露与设立投资公司相关的信息。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证券代码:002261 公告编号:2009-029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8月21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
2、召开地点: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出席对象:
(1)2009年8月14日(星期五)下午15:00点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邀请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2、审议《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09年8月20日(星期四)9:00-17:00
3、登记地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在委托授权书中须明确载明对股东大会拟表决的每一事项的赞成或反对意向,未明确载明的,视为代理人有自行表决权。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霞
电 话:0731-88668270
传 真:0731-88668270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8月5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对会议所列提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单位盖章(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单位(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单位(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剪报、打印、复印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