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刊登于2009年7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于2009年8月7日上午10点在浙江省海宁市龙祥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49,322,801股,占公司总股本588,818,400股的25.36%,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54,099,4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9%。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潘建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唐景庭先生、独立董事陶琲女士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徐北燕女士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负责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议案。(潘建清先生和浙江天力工贸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54,099,4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张立民律师见证。该所律师认为:天通股份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