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关联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2005年9月,公司向关联方北京市东湖房地产公司(经改制更名为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富海中心商品房及转让地下一层餐厅使用权,共计7599.35平方米,累计金额8747.42万元。
2、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款3174.46万元,北京市东湖房地产公司欠付房款5572.96万元。
3、2009年7月31日,双方签订《退房协议》,解除买卖合同,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我公司补偿金1103.44万元。
一、销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05年9月,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在富海中心项目销售过程中以市场价格向关联方北京市东湖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销售富海中心2号楼14、15、16层及转让地下一层餐厅使用权,其中销售商品房面积6383.15平方米,总价为7774.46万元;地下一层餐厅面积1216.2平方米,转让使用权价格972.96万元。双方签订了意向书。2005年12月31日,公司与东湖公司正式签订了销售合同,并收到东湖公司首付款3110.46万元。对此,公司发布了公告,详见2005年9月20日和2006年1月10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东湖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2006年4月,我公司同意东湖公司办理了部分商品房的“提前入住”手续。
2006年东湖公司经改制名称变更为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变更为开发公司。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开发公司先后与多家银行联系按揭贷款事宜。由于当时国家及北京市信贷政策收紧、银行信贷额度紧缩、法人商业按揭贷款受到严格限制以及各银行信贷额度不足等政策性原因,开发公司至今未能办理银行贷款。
截至目前,开发公司已累计支付公司购房款3174.46万元,欠付房款5572.96万元。
二、解除销售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
2009年7月31日,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退房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鉴于开发公司所购买富海中心房产的市场价值在近三年已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同时参考此期间租金情况,由我公司退款给开发公司,并承担开发公司使用富海中心商品房及餐厅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开发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补偿金1103.44万元(依欠付房款金额及当期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商品房及餐厅全部权益由我公司收回。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退房协议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