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今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8月7日作出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争议案的裁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裁决如下:
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履行编号分别为Y274104、Y274116、Y274118、Y274119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合同项下的华普中心Ⅰ段A座、B座、C座1-5层的商品房(以下简称“物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该物业;
(二)被申请人为物业办理权属证明的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
(三)被申请人为物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小产权证;
(四)被申请人履行《补充预售合同》,为超建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并将超建面积权属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五)被申请人终止《预售合同》和《补充预售合同》的行为无效;
(六)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4,000,000元;
(七)本案仲裁请求的仲裁费为人民币2,442,3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与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费用相冲抵,为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442,350元;
(八)本案仲裁反请求的仲裁费人民币2,847,018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与被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费用相冲抵;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同时,仲裁庭在《裁决书》第六章第四款关于“额外付款”的支付中认为:
《补充预售合同》第2.6条约定,申请人除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基本收购价以外,根据双方关于“额外付款”的约定,出售华普中心或其他任何部分所获得的收入,即“可分配收入”,将先由申请人取回其预先投入的资金,剩余部分按80%的比例支付给被申请人。合同进一步约定,如果双方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方法支付“额外付款”,但产生的任何利益分配需符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20%与80%的比率。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在认定《预售合同》和《补充预售合同》效力并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并未否认《项目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仲裁庭认可《补充预售合同》第2.6条约定的合法有效性。
由于额外付款是双方约定的购房款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申请人取得房屋产权后,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并足额的向被申请人支付额外付款;至于额外付款的数额如何确定,仲裁庭认为,双方应秉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从有利于合同履行和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出发,确定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价格。基于数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表示,仲裁庭认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等多种方式来计算华普中心的价格,再由申请人按照《补充预售合同》第2.6条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额外付款。
由于额外付款是双方当事人完成购房合同之后才能产生,又由于在本案的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就履行购房合同后额外付款的支付问题提出仲裁反请求,即是说,当事人并未将该问题提交本仲裁庭裁决。由于仲裁庭裁决只能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的原因,本仲裁庭对该项争议难予裁决。当事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如裁决履行房屋产权过户后,双方就此后的额外付款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