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索佩敏
历经波折的东星航空重整案,有望在近期获得明确结果。东星航空重整方之一的中国航油昨日通过代理律师表示,中国航油、郑州新郑机场、中航信等民航系统债权人已经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最后期限,于8月7日上午将相关补充说明材料提交给法院,旨在充分证明各利益方要求重整东星航空的强烈意愿和真诚安排。
中国航油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法院对于当事人依法提起的破产重整申请,需要审查三方面的内容,即申请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请权、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希望。
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请权,尹正友认为,管理人所提的由于中国航油依据民航总局的148号令不能控股东星航空,因而不同意中国航油的重整申请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关于民航总局的第148号令的相关规定,中国航油在提出重整申请之时,即已经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请教,中国航油等申请人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第148号令的情形下,成功实现对东星航空的重整复飞。
关于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的问题,中国航油此前已多次强调,由于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仅符合国家的现行产业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所以,东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价值。
关于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希望,关键看东星航空重整复飞所必需的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注资在内的各项资源,在下一步进入重整程序后是否有可能到位。虽然破产法并未规定申请重整时需要提交重整方案,但是为了充分说明东星航空具有重整的希望,中国航油等重整申请人还是根据法院提供的有关东星航空的部分资料,制作并提交了详细的重整方案,之后还多次针对重整方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补充说明。
尹正友认为,无论从正确的价值取向还是从破产法的规定考虑,都应当准许重整东星航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会于近期依法作出裁定,中国航油对于东星航空案能够依法转入重整程序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