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9年8月7日
诉讼机构名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状送达日期:2009年8月7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
住所地: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董事长
被告一: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7层704室
法定代表人:柳锦强
被告二: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龙汉
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2004年12月2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钢结构住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揽施工武汉世纪家园二期住宅楼工程。
现原告已按时按质将标的工程于2009年2月28日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于2009年3月16日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价为495556862元的结算书,但两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按照原告提交的结算价两被告支付至结算价的80%为396445489.6元,但两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232552394.69元,尚欠163893094.91元。
另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另需支付原告补偿费2000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63893094.91元;
2、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2006年2月19日《补充协议》所确定补偿费2000万元;
3、判令原告对标的工程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之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的情况
本案受理时间为2009年8月7日,目前尚未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件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要依据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本案诉讼标的系以公司单方面提出的,公司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力争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最大利益。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一切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杭萧钢构民事诉状;
2、杭萧钢构的诉讼申请书;
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4、与本案有关的合同、协议。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