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年成民初字第865号)受理了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借贷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冰如
第一被告: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沙
第二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彬
第三被告: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顺福
第四被告: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案情
1996年11月15日,眉山县养蜂联营公司、四川省辰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基金会分别与四川申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联营公司、员工基金会分别将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资金交给申万公司经营,年回报红利为15%,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为申万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协议生效后,联营公司和员工基金会按约定将1000万元和500万元转至申万公司指定帐号。后联营公司和员工基金会将委托申万公司经营的1500万元资金及约定红利转让给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至2009年6月30日,申万公司已经偿付资金3961699.31元,尚欠原告本息合计34611109.41元未予清偿。
申万公司于1996年10月9日设立,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其中出资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45%;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45%。
上海申银证券成都营业部系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现该部更名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所欠原告借款15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2420140.36元,滞纳金7190969.05元。
2、判令申万投资公司出资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
3、判令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已送达本公司,开庭时间为2009年9月14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经核查,设立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事项没有经过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因该诉讼尚未进入法庭调查,故对公司利润及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8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