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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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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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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8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11版)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万丽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光大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沈东燮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61133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服热线:400-8888-001、95553

    (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8751929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1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0512-33396288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2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人代表: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刘军辉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2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www.pa18.com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400-886-6338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2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号深业中心大厦25层2512、2513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76097

    联系人:杨小江

    网址:http://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 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27)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755-82990365

    联系人:邢思宁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0755)22163333

    经办律师:宋萍萍、靳庆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联系电话:(021) 23233834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1日证监许可【2009】662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采用直销和代销方式募集。

    (三)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结构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外扣法)

    投资者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上述计算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者投资8,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8,000/(1+1.20%)=7,905.14元

    认购费用=8,000-7,905.14=94.86元

    认购份额=(7,905.14+1.58)/1.00=7,906.72份

    即投资者投资8,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7,906.7222.37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提交的文件及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其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自T+2日起到原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4、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两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两日至少在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外扣法)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分别投资5万元(申购一)、150万元(申购二)申购本基金,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如下:

    2、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元

    赎回费用=12,800×0.25%=32元

    净赎回金额=12,800-32=12,768.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款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谋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以“自下而上”选股策略为主, 以“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为辅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风险,获取基金超额收益率。

    在实施大类资产配置时,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见下图:

    宏观经济因素是大类资产配置的重点考量对象。本基金重点考察GDP、CPI、投资、消费、进出口、流动性状况、利率、汇率等因素,评估宏观经济变量变化趋势及对资本市场及各行业、各领域的影响。政策及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其对各行业领域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其对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影响。资本市场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的比较、市场预期变化趋势、资金供求变化趋势等。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估值进行整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构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为主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上市公司评价体系,相对与绝对、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估值定价体系,实现股票优选与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即:从市场、行业角度横向分析,从历史、发展趋势角度的纵向分析,并应用估值分析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本基金对具有领先增长能力的企业的估值具有差异化选择,将偏重于持续高比例现金分红的企业,偏重于主营业务现金流健康、强调股东价值的有效增值等。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将享有估值溢价。

    股票的选择主要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即:对上市公司的总经营性资产的盈利能力、现金流、资产质量和杠杆效率、周转效率、成本控制和成长能力、收益质量等进行综合量化评价,择优进行重点研究,重点选择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的企业为重点投资目标,通过估值评估与修正将具有估值优势的企业纳入组合,通过持续的跟踪、交流与反馈来优化组合的个股权重,在保障组合的可持续性的同时,保持组合的弹性空间。

    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分析重点包括产业前景(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前景分析)、公司发展战略、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四个组成部分。 产业前景分析(区别于行业分析,因为上市公司可能涉及多个行业)是以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为基础,系统地判断上市公司所涉及产业的前景,为我们的上市公司长期价值判断提供产业分析基础。公司发展战略分析是我们对上市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判断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对其长期价值判断的重要假设前题。法人治理结构分析通过判断其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以及如何协调企业各层次内的利益关系,重点考察公司治理对股东利益的影响,有效降低价值判断假设条件的不确定性。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是我们判断其未来业务发展持续性与确定性的重要依据,核心竞争力表现为一种或多种竞争优势,可以界定为“企业借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并扩大优势的决定性力量”。是特定企业个性发展中的产物,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始终融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等方面,是企业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的有机结合,体现为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强弱。以价值思维分析企业竞争力,主要考察企业在技术与研发、产品质量、经济资源、市场垄断、营业成本、经营管理、企业文化与制度、专业素养、创新能力、品牌、商业模式、执行力、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是否有效增强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

    对于估值分析,本基金以上市公司所处不同行业的资产与业务特点采用不同的估值定价模型,对上市公司从相对与绝对、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估值分析,即:从国内市场、国际市场、相关行业的角度横向分析,把握估值的波动区间;从历史、发展趋势的角度进行纵向分析,明确企业所处的历史阶段,选取最适宜的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在尊重市场,有效解读市场偏好的基础上,及时将具有估值优势的企业纳入投资组合,将估值偏高或过分透支的个股调减或调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的策略,通过评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分析市场价格中隐含的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违约概率、提前偿付速度等因素的预测,根据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和相关风险决定总体的投资策略及类属(政府、企业/公司、可转换/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期限(短期、中期和长期)等部分的投资比例,并基于价值分析精选投资品种构建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当各种投资机会预期的风险调整后收益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对组合的策略和比例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组合的最优化配置。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可转换/可交换债券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策略以及其它增强型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不仅仅追求单一债券组合的投资绩效,而是将固定收益投资的配置效果与股权投资的配置效果紧密结合,追求基金资产整体最大化收益。固定收益投资将针对股权市场阶段性风险收益特征,强化现金管理,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以Black-Scholes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来对权证进行分析定价,并根据市场情况对定价模型和参数进行适当修正。权证在基金的投资中将主要起到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在组合构建和操作中运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市场走势、收益率曲线、信用利差等因素进行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的建议和研究团队的分析等信息确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风险控制指标等重要投资决策,并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等信息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投资方案和构建投资组合,并对组合进行跟踪和动态调整,交易团队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结合市场情况执行相应的交易,并和基金经理就交易的执行情况保持及时沟通。交易团队同时负责投资交易的一线监控。

    1、投资决策依据

    (1)决策依据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上市公司的经济运行状况;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状况;

    5)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6)影响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其他因素。

    (2)决策依据的主要来源

    决策依据主要来源于研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以及个券研究报告等。上述报告综合了内外部研究成果。

    (3)决策依据的主要用途

    投资决策依据主要用于资产配置策略、权益类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等投资决策,最终决定证券具体的交易行为。

    2、投资决策机制

    (1)决策架构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管理权限。

    (2)决策支持

    “研究决定投资”是本基金的投资原则。公司所有的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客观、充分和独立的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为投资组合构建提出建议,为重大突发事件提供评估意见和决策建议。

    3、投资管理流程

    (1)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提供研究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研究团队及基金经理提交的各类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或组合方案,以及金融工程团队提供的风险监测指标等,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金融工程团队的建议和市场销售团队适时提供的申购赎回预测,构建具体的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经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每位基金经理可配备若干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开展工作。

    (4)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将指令下达给交易团队,由交易团队交易主管分配给交易员完成交易指令的执行。交易团队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金融工程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金融工程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风险管理团队提供的报告及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6)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基准指数的构建考虑了公允性原则,选择市场认同度比较高的沪深300指数、中债综合指数作为计算的基础指数。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公允性较好的股票指数。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市场中有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理论上适合于通过基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投资人作为权益类资产配置。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持续领先增长能力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度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40%;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结构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下转C14版)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500万0.80%
    M≥500万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500万1.00%
    M≥500万每笔1000元

    持有年限(Y)赎回费率
    Y<1年0.50%
    1年≤Y<2年0.25%
    Y≥2年0%

     申购一申购二
    申购金额50,000.001,500,000.00
    适用费率1.50%1.00%
    净申购金额49,261.081,485,148.51
    申购费用738.9214,851.49
    申购份额45,612.111,375,137.50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500万0.80%
    M≥500万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500万1.00%
    M≥500万每笔1000元

    持有年限(Y)赎回费率
    Y<1年0.50%
    1年≤Y<2年0.25%
    Y≥2年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