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嫌骗取批文的不实报道,本公司慎重声明如下:
本公司对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物产元通)债权纠纷信息不存在任何拒绝、隐匿或谎报的情形,更不存在任何通过拒绝、隐匿或谎报债权纠纷信息获取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情形。
2008年10月20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4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89号)、《关于核准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公告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8]1190 号)。
2008年10月22日,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下称:物产集团)将物产元通债权纠纷事项通报本公司。在通报本公司同时,物产集团还向本公司确认,物产元通前期准备和落实的各项保全和防控措施较为有力、有利和高效,且已经将风险基本锁定,本次债权纠纷风险已可有效控制,并不会对物产元通资产造成重大损害,不会对物产元通持续运营构成重大影响。此外,物产集团还确认,物产元通生产经营一切正常,诉讼不涉及物产元通的汽车销售和后服务主业,物产集团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不因本次诉讼及或有风险而调整。
2008年10月24日,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布“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申请,并于2008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媒体上刊登。
综上所述,本公司董事会在2008年10月22日接获物产集团通报的物产元通债权纠纷事项后,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公告义务。本次债权纠纷不会导致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遭致损害,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