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陈建龙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决定
2009年08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前任董事长陈建龙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陈建龙在担任四川金顶的董事长期间,在未经四川金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情况下,于2009年1月7日擅自以四川金顶名义,分别与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顶的控股股东、陈建龙本人的控股子公司)的借款2000万元、1000万元和1000万元提供担保。
陈建龙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4、9.11和10.2.6条的规定,以及陈建龙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给予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陈建龙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陈建龙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希望陈建龙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