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部分股份被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收到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9.31%的股份)关于证券质押登记的证明书。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前进支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在2009年5月-2014年5月共计60个月期间内,以环鹏公司持有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66%)国有法人股为质押物,提供最高质押额为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债务(借款、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双方的质押合同,于2009年7月21日,依法办理了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股东代码0800046628)所持有的中泰化学(证券代码00209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25,000,000股的质押登记冻结手续。冻结期限从2009年7月20日起。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共持有中泰化学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1%),截至目前被冻结股份共计45,980,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6%),其中:司法冻结16,000,000股,国有股转持冻结4,980,080股,质押冻结25,000,000股。
二、本次公告的质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质押是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环鹏公司所属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目录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09-048
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第一批)2009年第二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乌发改函[2009]552号)。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下达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第一批)2009年第二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新发改投资[2009]年1786号)精神,作为自治区重点产业振兴项目,安排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6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配套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工程项目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第一批)2009年第二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13000万元。资金到位时间尚未确定。
该笔投资的获得,不会直接增加公司当期利润,将有助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6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配套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工程项目的建设。
公司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发改委的相关要求用好该笔资金,加快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6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配套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工程项目的实施。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