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8月12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千兵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91,551,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5%。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551,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人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551,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人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551,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人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551,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人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