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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推动股份报价转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09年08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9年6月12日发布了新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配套系列规则,并于7月6日起开始实施。本次对试点办法的调整,主要着眼于提高效率、改进服务、增强市场的活力与吸引力,使股份报价转让各项制度更加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包括设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调整挂牌条件、调整结算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改进股份限售安排五项内容。

      新增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正在实施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相比,要求更加严格,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试点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与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自然人投资者仅限于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或因继承、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以及《试点办法》修订前通过报价系统买卖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且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股份。从中不难看出,本次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股份报价转让市场推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完全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国情和特点出发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所进行的一次探索和创新。它的推出有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理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多种风险特性产品和多元化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更有利于报价转让试点制度调整实施平稳运行,控制市场投机风险。

      制度调整后的股份报价转让市场将更加准确的定位于为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的高科技企业筹资,解决其资产价值评估,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股权交易问题。其在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完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以及为主板输送优秀企业等各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业务的稳步、有序推进,为建设和发展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积累了成功经验,并带来了良好示范效应。《新试点办法》等相关措施的实施,使股份报价转让业务更具操作性和合理性,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在新规则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只限于风险意识较强的法人投资者、特定自然人投资者,这将有效防范风险,有利于理性交易、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二是主办券商以电子化报盘方式接受投资者委托,大大缩短了投资者的委托时限,减少了手工报单的误差,提高了报盘效率;三是投资者可以在主办券商营业场所或行情软件中查看报价、成交等信息,从而提高挂牌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增强了投资者对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认识;四是实现账户合并,更加便于投资者交易。投资者可通过深圳A股账户参与股份报价转让,一方面便于报价转让委托,降低开户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券商对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管理效率;五是增加定价委托方式,提高成交效率。该委托方式将原有意向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相融合,减少了交易时间和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六是调整资金结算方式。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将统一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从而有利投资者对证券账户资金进行统一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区后,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将建设成为一个面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统一的资本发展平台,在进一步确立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主板上市的机制和规则后,监管部门应建立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与主板市场的协同机制,在定位上与主板市场相辅相承,使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真正成为上市公司的孵化器,同时证券业协会应加大力度,充分发挥主办券商作用,面向科技园区高科技型企业进行宣传、培训和引导,推动更多的高新科技企业到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CIS)

      南京证券 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