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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起人门槛降至600亿元
    2009年08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试点审批工作

      ⊙本报记者 苗燕

      

      非银行金融机构队伍即将迎来新生儿。昨天,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业务范围有所扩大。业内人士表示,这有助于调动相关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新型机构的健康发展。银监会相关人士透露,年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有望获准筹建。

      

      主要发起人门槛大幅降低

      记者注意到,与今年5月份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有所不同的是,《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起人的门槛由总资产800亿元降低至600亿元,使得可参与金融机构的范围大幅增加,尤其是有更多的中小商业银行能够参与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据测算,800亿元的准入门槛,只有约20家银行具备资格,而降低到600亿元后,符合条件的机构数量将大大增加。

      但正式发布的《办法》仍然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而有专家提出将主要发起人的机构类型扩大的意见,未被银监会采纳。

      此外,尽管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应适当下调的呼声较高,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最终确定为3亿元。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由于金融机构属于特许行业,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只有注册资本金,且其贷款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风险较高,因此,较高的资本金是消费金融公司抵御风险的重要防线。而且,3亿元的注册资本也是在充分参考了其他金融机构门槛的前提下确定的。

      

      可经营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为了尽快让消费金融公司走上良好的经营轨道,银监会扩大了其经营范围,允许其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允许其经营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但规定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据了解,通常在公司成立的初期,业务都比较少,如果3亿元的资金大量闲置在账上,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银监会之所以允许其在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做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既有利于控制投资的风险,也有利于公司降低营运成本。

      在《办法》征求意见阶段,有机构和个人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可增加信用卡业务。但银监会认为,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初期,业务宜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因此,还是先办理基本形式的业务,视情况再调整业务范围。

      《办法》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最基本的贷款业务也进行了调整。曾从该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纪录良好的借款人,才能获得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但申请额度不受以往单笔贷款额度的影响,只要不超过贷款人月收入的5倍即可。

      其中,用于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直接划入经销商账户;而用于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钱会直接付给借款人。因此,只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保持良好的还款纪录,才能获得消费金融公司后续的信任。

      目前,购车贷款和购房贷款未列入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但据透露,随着试点的结束,未来有可能允许发放购车贷款。

      

      贷款利率将略高于银行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为无抵押、无担保,风险较高,因此利率会比商业银行的借贷利率稍高。但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此外,银监会还对其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提出了要求。其中,资本充足率略高于银行,为10%,但未对流动性提出要求。

      据介绍,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仅限于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个城市开展业务,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但银监会相关人士透露,未来将视试点的进展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