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将单一收益指标作为唯一标准、短期排名等做法将被叫停。
证监会13日公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设立、业务行为、引用发布、责任追究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国内基金市场有外资和内资基金评价机构,各大财经网站也从事或参与基金评价方面的业务,形式往往表现为基金评级、回报率排名等形式。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的机构庞杂,缺乏统一规范,有些评价结果甚至具有误导性,容易造成基金竞争同质化,并催发其短期行为。
与通常采用设定准入门槛的监管方法不同,《规定》更强调了自律管理,将基金评价机构的设立权交给市场。按照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接受其自律管理,同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控制度等相关文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接下来证券业协会还将制定并公布《规定》的配套细则,对基金评价机构申报成为会员的资质条件等做出具体要求。
对于基金评价业务,《规定》提出了长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开性等六项原则,并特别强调不得将单一收益指标作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基金评价业务明确提出了禁止性规定,评价机构不得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比较,不得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成立期少于36个月、处于建仓期的基金均不得评价;基金评级期间必须大于36个月,评级更新间隔需大于3个月;同时,单一收益指标排名的排名期间必须大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需大于1个月。
在对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和发布上,《规定》明确,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指定信披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证券业协会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规定》全文见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