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行政诉讼
第一案在京开庭
⊙见习记者 张欢
期货业行政诉讼第一案——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期望)起诉中国证监会一审昨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江苏期望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3月作出的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行政监管措施。
大股东抽逃自有资金
江苏期望前身是成立于1992年底的南京中期,曾经是中期期货系统15家分支机构中相当活跃的一分子。1996年,在整个期货市场重组的大背景下,中期15家公司缩减为8家,南京中期也变身为江苏中期。此后,江苏中期曾显赫一时,成交规模一度位居全国三甲。
1999年是江苏期望的转折年。就在这一年,江苏中期更名为江苏期望,业绩也从那一年开始一路直下。此后,江苏期望的大股东多次抽逃公司自有资金,并于2001年开始通过江苏期望收购了大量ST猴王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其后,ST猴王连年亏损,并于2005年被暂停上市,江苏期望也因此遭受重创。
2004年,在期货品种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许多实有资本金不能达标的企业纷纷暴露出其抗风险能力弱的痼疾,“爆仓”事件屡屡发生。此外,一些期货公司一股独大,大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也频繁发生,个别期货公司甚至挪用客户资金。
结算准备金压倒江苏期望
为了保障期货市场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意见,2005年1月24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同一天向其会员单位公布了《关于调整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通知》,宣布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由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这意味着如果是三家交易所的会员,就需要追加450万元的结算准备金,且所有的结算准备金必须从期货经纪公司的自有资金中交纳。
根据当时的规定,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位3000万元,其中60%必须是自有资金。以此推算,区区450万元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并不是一个大数目。然而,由于大股东屡屡抽逃江苏远望的自有资金,450万元却成了压倒江苏期望的最后一根稻草。
2005年7月和8月,江苏期望因最终无法追交450万元的最低结算保证金,被各期货所停止交易,无法维持经营,公司也因此停业。同年10月26日,江苏期望在《新华日报》上发布公告,称“公司暂停期货经纪业务”,对客户进行保证金退付。此后两年,江苏期望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21条规定,“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业务。”根据此项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3月印发《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注销江苏期望期货经纪许可证。
两大问题成庭审交锋点
在庭审中,双方的交锋点集中在原告提出,证监会对于江苏期望的注销措施“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范围”,且实质内容“系撤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处罚行为”。
对此,中国证监会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说,“对于江苏期望的注销措施既不是行政强制,也不是行政处罚,更不是对江苏期望的否定性评价。”
证监会代理律师在答辩最终陈词说,在原告停业前后,证监会派出机构曾多次督促整改,然而原告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后长达11个月的期间继续停业,且无正当理由。中国证监会对此事一直采取谨慎负责的监管态度,在作出注销措施之前,进行多次调查核实,还就注销时间进行了提前告知,之后也依法履行送达和公告程序,作出的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对原告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适当。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江苏期望的停业原因是否正当,是否属于不可抗拒、不可克服的因素。原告认为,2005年三大交易所停止给原告开新仓的措施造成了原告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对此,中国证监会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停业的根本原因是自有资金不足,无力缴纳最低结算准备金。
证监会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停业并不是不可抗拒不可克服,原告完全可以通过自己重组,股东注资等方式弥补,补交最低结算准备金,恢复正常经营。然而,在2005年8月停业之后,公司股东会曾多次考虑重组,在重组无望的情况下甚至决定申请注销,清算,退出期货市场,而且实际上原告也向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申请了撤销交易席位。在注销前,原告有数年的停业时间,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恢复经营。
公职律师助力法治建设
在此案中,为证监会进行代理的依然是证监会的公职律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司法部从2002年开始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成为第一家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国务院部门。
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既为证监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成长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又有力地促进了证监会的依法监管、依法治市。近四年来开庭审理的以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都活跃着证监会公职律师的身影,至今无一败诉。
庭审于当日上午11点30分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并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