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2.社会公众股股东红利个人所得税一并从现金红利中代扣,完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3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3.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20日
4.除息日:2009年8月21日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26日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6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现将2008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按2008年末总股本336,441,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8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将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35元。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5元。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135元发放。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09年8月20日
2、除息日:2009年8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26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事项:
1、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室
2、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21层
3、电话:010-51238565
4、传真:010-51238565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