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市第五中院”)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下称“农行江津支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公司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公司分五次累计向农行江津支行借款人民币4700万元。公司以价值38,643,164元的自有资产(机器设备)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北京华夏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创富”)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在上述借款到期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期偿还借款,农行江津支行向重庆市第五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700万元及支付尚欠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华夏创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五中院以(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487-2号、488-2号、489-2号、490-2号、491-2号判决书对农行江津支行与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上述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1、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行江津支行的借款本金共470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利息未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为执行利率利息,并从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上述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利息);
2、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农行江津支行有权就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优先受偿;
3、若公司的抵押物在执行上述第2项后仍不足以清偿第1项确定的支付义务,则由第二被告华夏创富对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的受理费383,000元,保全费25,000元,合计408,000元,由公司及华夏创富承担。
三、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487-2号、488-2号、489-2号、490-2号、491-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