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发行方案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配股简称:长园配股;配股代码:700525;配股价格:8.88元/股。
2、长园集团配股缴款起止日期:2009年8月19日至2009年8月25日的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请股东注意配股缴款时间。
3、本次配股网上认购期间公司股票停牌,2009年8月26日验资,公司股票继续停牌,2009年8月27日将公告配股结果,公司股票复牌交易。
4、配股上市时间在配股发行成功后根据上交所的安排确定,将另行公告。
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园集团”)配股方案经2007年12月10日召开的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2008年3月20日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配股方案部分内容调整,经2009年4月3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将本次配股的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08年第106次会议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员会证监许可[2009]722号文核准。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配股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配售比例及数量:以公司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8日公司总股本166,586,420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共计49,975,92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可配售14,826,216股,其余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可配售35,149,710股。
4、长园集团控股股东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均承诺以现金全额认配其可配股数。
5、配股价格:8.88元/股
6、发行对象:截至2009年8月18日(T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园集团全体股东。
7、发行方式:网上网下定价发行。
8、承销方式:代销。
9、本次配股主要日期:
以下时间均为正常交易日,本次配股主要日期和停牌安排如下:
交易日 | 配股安排 | 停牌安排 |
(T-2日) 2009年8月14日 | 刊登配股说明书、发行公告 | 正常交易 |
(T-1日) 2009年8月17日 | 正常交易 | |
(T日) 2009年8月18日 | 股权登记日 | 正常交易 |
(T+1日)-(T+5日) 2009年8月19日至2009年8月25日 | 配股缴款起止日期,配股提示公告,网下配股于T+5日中午12:00截止 | 全天停牌 |
(T+6日) 2009年8月26日 | 获取保荐机构清算数据,网下验资,确定老股东认配比例;发行成功,登记公司网上清算 | 全天停牌 |
(T+7日) 2009年8月27日 | 发行成功的除权基准日 或发行失败的恢复交易日及发行失败的退款日 | 正常交易 |
注: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本次配股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时间:
2009年8月19日(T+1日)起至2009年8月25日(T+5日)的上交所正常交易时间,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2、缴款地点:
无限售条件股股东于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在股票账户指定交易的营业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也可于缴款期内通过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等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于缴款期内将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长园集团配股网下认购表、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3、缴款方法:
无限售条件股股东认购本次配股时,填写“长园配股”认购单(请投资者根据所在营业部的要求填写),代码“700525”,配股价8.88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数乘以配股比例(0.3),可认购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请投资者仔细查看“长园配股”可配证券余额)。在配股缴款期内,股东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可配数量限额。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认购配股,填写长园集团配股网下认购表,配股价8.88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数乘以配售比例(0.3)并去尾数取整数。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配股认购资金请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下述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务必注明认购对象的名称和“长园集团配股认购资金”字样):
收款单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200100100170756
汇入行地点:上海市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156209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309290000107
汇入行联行行号:83260
参与网下认购的配股对象必须在2009年8月24日(T+4日)17:00前划出认购资金,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网下认购表、划款凭证复印件(注明认购对象的名称和“长园集团配股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必须确保认购资金于2009年8月25日(T+5日)中午12:00之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认购资金的认购为无效申购。
三、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 | 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晓文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F栋5楼 |
董事会秘书: | 倪昭华 |
证券事务代表: | 刘栋 |
电话: | 0755-26717828、26719476 |
传真: | 0755-26739900 |
2、保荐人(主承销商):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益民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
联系人: | 洪华忠、程超、刘丽、樊林爽 |
电话: | 021-63325888*4024、4023、4031 |
传真: | 021-63326910、63326351、63326962 |
特此公告
发行人: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