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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界热议“反价格垄断” 石化双雄成“靶子”
    2009年08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其珏
      ⊙本报记者 陈其珏

      

      自国家发改委8月12日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后,外界最关心的莫过于这一政策是否会对成品油市场具有潜在约束。记者昨天获悉,业界正在就此展开热议。

      “应该说,这一政策是国家《反垄断法》出台后的实施细则,它对包括两大集团在内的所有国企巨头都是有约束力的,对成品油市场以及电信等其他各类市场也都会有影响。”中国石油大学石油专家庞昌伟教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但石化系统一位不愿具名的内部人士昨天指出,成品油价格是国家垄断,而非两大集团所能决定。价格垄断对两大集团来说根本无从谈起。据他透露,政府出台反价格垄断政策的用意根本不是针对两大集团,后者也没有对规定进行任何讨论。

      “这一新规与成品油市场无关。”易贸资讯一位分析人士认为,根据发改委的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所谓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按市场份额,中石油、中石化无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问题是,定价权并不在他们手上,又如何垄断价格?”上述人士说,国内成品油价格是由国家发改委直接规定的,卖家只能在国家规定的最高批发价和最高零售价以内出售成品油。因此,若经营者的价格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法律法规上即没有任何过错。

      某外资油企驻华负责人则表示,中国的油品定价权在国家,国内成品油市场还没有完全放开,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对这样一个本身只有两三个主体的市场而言,更多是国家垄断、资源垄断,价格垄断倒是其次。

      但庞昌伟认为,《规定》与发改委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并不冲突。在国家价格管制的情况下,市场上仍可能出现价格垄断行为,这就需要《规定》来规范约束。

      中国价格学会副会长、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戴冠来进一步表示,如果两大集团串通起来,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一致维持浮动区间内的某一价格,自然就触犯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为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正是三种主要价格垄断行为之一。

      戴冠来所说的这一现象与业内一直猜测的两大集团联手推价一事颇相符合。不少从业者认为,在成品油批发市场比较疲软之时,两大集团总会“默契地”联手推价,以增加销量和利润。不少业内人士据此认为,如《反价格垄断规定》获得通过并实施,上述行为必将受到约束。

      但庞昌伟认为,联手推价未必会有,因为两大集团自从分家后很少在一起讨论市场策略,至于双方相互约定推价更无可能。“这还是一种市场错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