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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落槌 雪莱特两大股东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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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落槌 雪莱特两大股东各得其所
    2009年08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锐
      ⊙本报记者 徐锐

      

      历时两年后,备受关注的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一案日前终于“落槌定音”。

      记者近日从相关渠道获悉,最高人民法院7月末已对“柴国生(雪莱特实际控制人)诉李正辉(雪莱特前高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最终宣判,与广东省高院此前判决相比,李正辉在赔偿柴国生1929.40万元(以雪莱特0.7%股权2007年8月28日对应市值计算)经济损失的同时,最高法院另要求李正辉需向柴国生退还34.83万股雪莱特股份。

      为激励高管,柴国生在2002年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公司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3.8%)无偿赠送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而这部分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目前已增至522万股。此外,柴国生在2004年7月还以“股权赠与”的方式,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股)赠与李正辉。李正辉则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予经济赔偿。

      孰料,在两份赠与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均未到的情况下,李正辉突然在2007年7月间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公司提出辞呈。在此背景下,柴国生遂于2007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李正辉返还之前由原告赠与的上市公司522万股股票并赔偿损失1781万元(按当时股价计算)。广东高院对此案审理后遂于今年1月驳回了柴国生对李正辉返还其持有的522万股雪莱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李正辉赔偿柴国生1929.40万元,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该判决均不满意,该案随后被递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正辉未完全履行赠与所附条件,应相应退还柴国生所赠雪莱特股份及按承诺对柴国生做出经济赔偿。由于李正辉辞职时离“工作5年之限”还差4个月,李正辉据此需向柴国生相应返还34.83万股雪莱特股份(522万股/60个月4个月),同时赔偿柴国生经济损失1929.40万元。雪莱特两大股东股权之争就此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