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8月7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8月18日,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月季园二楼会议室召开三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7人。朱继民董事长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本人主持并行使表决权。徐凝董事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钱凯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王毅董事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霍光来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干勇独立董事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高培勇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王青海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2008年9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至今已任期届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需进行董事会换届。
经独立董事同意,本届董事会提名朱继民、王青海、干勇(独立董事)、单尚华(独立董事)、高培勇(独立董事)、杨雄(独立董事)、霍光来、徐凝、王毅、方建一、钱凯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人选(简历附后)。
董事会对夏执东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表示感谢。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
董事人选简历
朱继民:男,1946年3月生,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鞍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进出口公司总经理,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首钢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首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现任首钢总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党委书记、董事长,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朱继民在本公司和多家关联企业担任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青海:男,1958年8月生,研究生文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首钢总公司生产部副部长(主持工作),首钢总公司副总调度长、总调度长,首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总调度长,首钢总公司副总经理,首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现任首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北京首钢富路仕彩涂板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王青海在本公司和多家关联企业担任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霍光来:男,1950年6月生,研究生文化,高级政工师,高级经济师。曾任首钢烧结厂党委书记,首钢炼铁厂党委书记,首钢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首钢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霍光来在本公司和关联企业单位担任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徐凝:男,1954年5月生,研究生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首钢总公司技术供应处处长,首钢北钢公司原料处处长,首钢总公司办公厅主任,首钢集团改革化办公室主任,首钢总公司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首钢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唐山首钢宝业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徐凝在本公司和多家关联企业担任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毅:男,1954年11月生,大学文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首钢试验厂生产副厂长,首钢第一炼钢厂副厂长,首钢第三炼钢厂厂长,首钢技术质量部部长,首钢总公司总调度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首钢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北京首钢嘉华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王毅在本公司和多家关联企业担任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方建一:男,1953年7月生,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东直门国际公寓财务部副经理,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钢总公司总经理财务助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首钢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北京京西重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方建一在本公司和多家关联企业担任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钱凯:男,1962年7月生,研究生文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法国GIANOLA公司研究开发部工程师,首钢技术中心能源环保室副主任,首钢炼铁厂厂长助理、副厂长,首钢总公司技术质量部副部长、部长,首钢总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首钢总公司技术研究院第一副院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钱凯系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党委常委,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人选简历
1、干勇,男,1947年8月生,汉族,博士,博士生导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曾任吉林天宝矿机修厂、四川内江电力修造厂技术员,钢铁研究总院研究室副主任、主任,钢铁研究总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金属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稀土学会理事长、中国科协常委、中国工程院化工冶金材料学部主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联先进钢铁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9月25日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干勇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持有该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单尚华,男,1946年3月生,汉族,大学本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承德钢铁公司技术员,冶金部矿山司职员、副处长、处长,冶金部计划司处长、副司长,冶金部计划司副司长兼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现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秘书长兼规划研究院院长。2001年1月荣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2008年9月25日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单尚华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持有该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高培勇,男,1959年1月生,汉族,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天津财经学院讲师、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兼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9月25日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培勇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持有该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杨雄,男,1966年10月生,汉族,大学本科。曾任贵州会计师事务所科员、部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贵州黔元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天一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副主任会计师,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现任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兼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注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雄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持有该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票代码:000959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 2009-01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九次监事会于2009年8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生先生主持。会议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能够客观、全面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06年2月18日选举产生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需进行监事会换届。本届监事会建议李生、祁京、屠学信(职工代表监事)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人选(简历附后)。届时实行累计投票制。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生:现年59岁,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首钢冶金机械厂铸钢车间党支部书记,首钢党委组织部组织科党委工作干事,首钢北钢公司党委组织部组织科负责人、科长、部长助理、副部长,首钢秘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首钢总公司纪(监)委副书记(主任)兼北京新钢有限责任公司纪(监)委书记(主任),首钢总公司纪(监)委副书记(主任)。现任首钢总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李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祁京:现年44岁,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职称。曾任首钢船务公司汽车队会计、首钢汽车运输公司会计、副科长、首钢组织部干部管理员(副科级)、首钢审计室审计组组长、首钢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处长,首钢总公司审计部部长助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现任首钢总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审计部副部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祁京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屠学信:现年54岁,大学学历,炼钢助理工程师。曾任首钢第一炼钢厂炼钢车间炼钢工、工段长,首钢二炼钢厂炼钢车间值班主任、炼钢生产副主任、车间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钢厂炼钢车间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钢厂炼钢区域区域长兼党支部书记。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钢厂炼钢区域党支部书记,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屠学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票代码:000959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 2009-01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决定召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时间:2009年9月17日(星期四)8:30
2、地点:首钢陶楼国际会议厅(北京市石景山路)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二、参加人员
1、2009年9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有关议题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2、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3、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将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监事。
四、登记办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证券部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传真、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09年9月14日和9月15日9:00-11:30,13:30-16: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五、其它事项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99号6号楼 邮政编码:100041
电 话:010-8829 3727 传 真:010-6887 3028
联 系 人:范晓江 许凡
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9月17日召开的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表决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 |||
2、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 |||
3、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
委托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号码: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干勇、单尚华、高培勇、杨雄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项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单尚华,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单尚华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单尚华 (签署)
日 期: 2009.08.1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干勇,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干勇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干勇 (签署)
日 期:2009年8月15日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高培勇,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高培勇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高培勇 (签署)
日 期: 2009.08.1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杨雄,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杨雄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杨雄 (签署)
日 期: 2009.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