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9年8月19日上午10时整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32,48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0%;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4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48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0%,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薛滨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石艳玲律师和朱娜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为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提供贷款及授信担保的议案
有效票132,489,200股,赞成票132,4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有效票132,489,200股,赞成票132,4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以上事项均经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见2009年8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石艳玲律师和朱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