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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出台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9年08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唐真龙
      ⊙本报记者 唐真龙

      

      记者从上海市金融办获悉,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上海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若干规定》的出台,旨在充分调动各方资源,通过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加大金融人才服务力度、扶持新设金融机构集聚、完善金融业空间布局规划等举措,切实发挥地方政府在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服务功能。

      《若干规定》提出设立“金融创新奖”,每年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奖励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创新、金融管理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创新等项目,旨在鼓励和引导在沪各类金融单位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投入力度。“注册在本市的各类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总部、大型中央金融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等研发并实施的金融创新项目,均可申请参与金融创新奖的评比。”上海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培养并吸引更多熟悉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运行规则、掌握先进金融管理理念的高级人才及专业人才在沪发展,上海市政府通过设立“金融人才奖”,对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贡献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另一方面,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同金融集聚区所在区政府,为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的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障、金融人才公寓入住等方面提供便利。

      为进一步吸引各类金融机构总部集聚本市,做好金融机构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提出加大对新设金融机构总部的扶持力度,通过给予一次性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形式,降低其开业初期的运营成本。同时,为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对于在开业后5年内经营业绩良好的金融机构总部,上海市政府还将给予业绩奖励。《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符合规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金融机构营运中心,可参照享受针对金融机构总部的扶持政策。

      为促进上海市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特别是为解决金融机构来沪发展的建设用地问题,《若干规定》在明确了金融业区域发展布局的同时,强调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保证金融集聚区的建设用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