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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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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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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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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09年08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7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新股投资风险作出以下特别公告:

      (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二)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09年8月14日(T-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披露于2009年8月21日(T-1日)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风险因素”章节,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三)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有效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表明其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否则不应参与申购。

      (四)由于目前新的发行体制改革刚刚实施,市场机制对买方的约束力仍旧较弱,在资本市场总体回暖的环境下,投资者对股票估值可能偏高,使得本次发行有可能出现发行价格偏高导致上市后即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五)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发行人拟将富余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募投项目投产后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如募集资金在补充完上述募投项目的流动资金后仍有余额,则将用于补充发行人实际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上述募集资金超过项目资金需求量部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暂时资金闲置的可能性。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全文。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七)本次发行申购,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八)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凡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应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坚决避免参与申购。

      (九)本特别风险提示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