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8月19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航天新乐)收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80号传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该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将于2009年9月8日开庭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告: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起因
1998年11月2日,沈阳航天新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新新集团)向交行沈阳分行借款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至2003年10月20日,月利率为6.3525%。;2000年12月22日,新新集团向交行沈阳分行借款人民币185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2月22日至2001年11月1日,月利率为5.3625%。。2004年6月7日,交行沈阳分行将上述2笔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全部从权利转让给原告。
原告在诉状中称,航天新乐于2000年从新新集团中分立出来,新新集团于2003年破产,因此诉航天新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13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13,127,280.19元,合计24,477,280.19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有关本案的其它情况
2000年12月,按照原国防科工委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新新集团进行军民品分立重组,组建了航天新乐,专业从事军品开发、研制和生产。2003年新新集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了政策性破产。
2004年3月,本公司通过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置入了航天新乐95%股权。目前,本公司持有航天新乐95%的股权,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持有航天新乐5%的股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