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章震亚 吕晖 吴晓青
2009年8月21日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唐健锋
2009年8月21日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2009年8月21日
申购资金到账验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09]第125号)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闫丙旗 李雪英
2009年8月17日
法定代表人:
刘贵彬
2009年8月17日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7日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随函所附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节选中注明的(即标注A 的数据)引用经本所审计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航空”)2008 年度的财务报表(“经审计财务报表”)及本所就本次南方航空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增加注册资本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有关数据,并对标注A 的数据执行了如附件一所示的程序,以确认所附节选中引用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有关数据与经本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关内容无矛盾之处。我们不会对发行情况报告书引述的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的内容选择及列示发表意见,我们也不会对发行情况报告书引述的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确认随函所附的发行情况报告书节选中注明的引用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的有关数据与经本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关内容无矛盾之处。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婉薇
王洁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萧伟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2009年8月17日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出具的验资报告
4、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见证法律意见》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的办公地点查阅。
三、查询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9:00 - 11:00,下午2:30 - 4: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http://www.sse.com.cn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