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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基金营销 过犹不及
    父与子关于财富的对话
    不熟不做的投资原则
    电梯行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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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A、H股置换,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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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A、H股置换,何乐而不为?
    2009年08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兴业全球基金 辛 曌
      ⊙兴业全球基金 辛 曌

      

      随着国内股市的不断上涨,由于巨量信贷投放导致资产泡沫并最终破裂的可能已引起越来越多的担忧。我们这里想从A、H股置换的角度提出一个可供选择的思路,也就是让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国内市场卖掉价格相对较高的A股,同时在香港市场买入价格相对较低的H股。鼓励某些同时有A股、H股的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一部分的A、H股置换,有相当多的好处。

      首先,A、H的等量置换不改变持股量、持股比例,也不会导致国有股东的控股权发生变化等等。其次,减持A股也可实际增加A股市场的可流通数量,一定程度上抑制股市泡沫的产生与膨胀。再次,国企通过A、H股置换,可以轻松获得无风险的套利收益。

      另外,在AH股置换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外汇,无论是使用自有外汇还是人民币购汇,在当前国家外汇储备压力较大,积极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的背景下,完全是件好事。

      最后,国有企业更多地在两地市场的吞吐,有利于逐渐缩小A、H股溢价,有利于两地市场的融合,有利于国内市场更快地国际化。

      和A、H股置换异曲同工的思路还有:增发A股的同时,企业回购H股或B股,或是增发A股稀释股权比例后,大股东再增持H股等等多种方式。

      当然,A、H置换需要遵守一些法律法规,比如相关法规规定: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下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年内减持5%以上,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减持3%以上或减持股数在5000万股以上时需要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在增减5%以上,或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1%以上时,都需要向市场公告。在香港市场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其股权出现变动以致跨越某个整数百分比时,也要作出披露。

      可能还必须考虑的一点是另外根据《证券法》第47条,对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六个月内的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再买入行为,其所得价差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买卖H股的行为是否也受此条款约束尚不明确,我们的理解是证劵法规范的应该只限于在境内市场的买卖行为。不过即使是需要将6个月内的置换行为的收益归于上市公司,既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收益,大股东也是最大的受益者,依然值得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