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土地成片开发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8月18日,公司与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海南省儋州滨海新区土地成片开发合作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本公司将对儋州滨海新区第二组团约4500亩土地进行成片开发。
一、风险提示
1、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与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海南省儋州滨海新区土地成片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为意向性合同,本公司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琼府〔2006〕34号)履行“招拍挂”程序,最终能否获取成片土地开发权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整个区域成片开发总周期原则上至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8年,最迟不超过10年,原则上4年完成整个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周期较长,存在一定土地市场变化的风险。
3、土地成片开发费用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耕地补偿费、有偿收回项目区域内其他企业用地费、规划设计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上缴税费及各项政府部门规定的专项开支和费用等。海南省征地、拆迁、安置费、耕地补偿费四项费用标准合计约8.8万元/亩,因儋州滨海新区城市规划及土地规划、道路管网规划等基础资料尚未制订完成,暂无法测算土地成片开发成本整体成本,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待土地成片开发完成后,儋州市人民政府将土地收储并通过“招拍挂”进行出让,具体收储时间和出让时间尚不确定。
5、儋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收储后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统一公开出让,出让价格暂未确定。
6、儋州市滨江新区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尚未制订完成,成片土地开发工作需根据有权部门审批后的滨江新区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进行。
7、本公司代垫成片土地开发成本需待土地出让后才能得到收回,土地出让时间暂未确定,存在代垫资金回收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二、协议双方当事人介绍
协议签订主体分别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和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海南省地级市人民政府。
2、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注册资本:77855.948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书承接业务)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实业投资;注册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协议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区域:海南省儋州滨海新区第二组团,区域四至范围:东至排浦镇张宅村、南至排浦镇栗地村、西至排浦镇黑石村、北至白马井镇低地村。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合作区域的四至及面积最终以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最终的审批结果为准。
2、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合作范围内成片开发建设所需土地的征地、“农转用”、收储及房地产建设用地手续的办理并负责占地范围内的全部拆迁安置工作。
3、本公司负责按照区域城市规划,按照本框架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该合作区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使成片开发区域内的土地达到“七通一平”(道路、上水、下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场地平整等)的条件。
土地成片开发费用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耕地补偿费、有偿收回项目区域内其他企业用地费、规划设计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上缴税费及各项政府部门规定的专项开支和费用等。以上成本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本公司代垫,待土地收储出让后,从出让金中扣回公司代垫的土地成片开发成本。
4、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待成片土地开发完成后将按规定纳入儋州市土地储备,儋州市人民政府将按照“招拍挂”程序进行出让,土地成片开发收益(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片开发成本,成片开发成本由双方共同审核确定),儋州市人民政府与本公司各占开发收益的30%与70%。
5、本公司完成土地成片开发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所规定的“招拍挂”程序参与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后续开发工作。
6、开发周期:整个区域成片开发总周期原则上至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8年,最迟不超过10年,原则上4年完成整个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四、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上述相关协议,有利于本公司海南地区房地产业务的发展,增加公司土地储备面积,因本项目尚处于意向筹划阶段,估计对本年度业绩影响不大,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形成积极的影响。
五、进展情况及后续安排
2009年8月18日,公司与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海南省儋州滨海新区土地成片开发合作框架协议》。
下一步本公司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琼府〔2006〕3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8〕9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获取土地成片开发权,并签订正式开发协议。
六、其他事项
1、此次成片开发的土地存在农用地转用问题,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报相关有权部门审批。
2、因企业在与政府的成片土地开发合作中垫付了土地开发的成本、费用,为加快地方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根据双方合作共赢的原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制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琼府〔2006〕34号)第七条: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第八条规定:依法维护主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该文件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地方国库后实际收益分配的办法。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明确了土地出让金需足额上缴,强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以上两个文件并不在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流向和分配对象问题上存在矛盾。
3、公司将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琼府〔2006〕3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8〕9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获取土地成片开发权,并签订正式开发协议。
七、备查文件
《海南省儋州滨海新区土地成片开发合作框架协议》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