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009年08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见习记者 张牡霞 秦菲菲
两部门出台《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见习记者 张牡霞 秦菲菲
财政部和商务部昨日出台《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
这是继本月《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一项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实质性措施。
根据办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是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是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是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这是第一次提出只针对某一企业类型的新的扶持方式。”中国社科院专家陈乃醒说,这一办法的推出有利于推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改善融资环境。对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是一种比较硬的措施,较以往提出的搞活中小企业的提法,这个措施更加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