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8月12日分别以书面传真和专人送达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09年8月21日上午10:00在公司科技大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9人,分别是吴方辉、陈文浩、闫灵喜、曾文、喻乐平、尹鸿山、吴志军、蔺春林、章卫东;谢根华、陶国飞、王滨滨董事因公出差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已委托吴方辉董事代其行使投票表决权;参加会议董事人数及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方辉先生主持。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请参见同日公告。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年任期已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航科工推荐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拟推荐吴方辉先生、宋承志先生、陈逢春先生、陈文浩先生、倪先平先生、喻晨先生、曾文先生、蔺春林先生、章卫东先生、李国平先生、陈丽京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时预留1名董事名额由公司控股股东中航科工推荐,待中航科工确定人选后,再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附件3)
董事会特此感谢谢根华、陶国飞、王滨滨、闫灵喜、喻乐平、尹鸿山、吴志军等七位同志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
独立董事审议后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合规。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高管变动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副总经理周东炜先生由于工作变动,向公司董事会请求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董事会经审议后同意解聘其副总经理职务。
独立董事审议后认为,公司副总经理解聘审核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于继续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定于2009年9月15日召开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9年9月15日上午9:30
2、会议地点:南昌市富豪大酒店
3、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审议关于继续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费用的议案
4、出席会议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9年9月8日下午3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具有上述资格的股东授权代理人;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5、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
以上人员请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9:00--下午4:00到公司证券法律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2008年9月15日上午8时前公司收到时为准。
6、其它事项:
(1)议会期预计半天;
(2)议会人员交通费及食宿费自理;
(3)联系地址: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
邮 编:330024
联系电话:(0791)8467843、8469749
传 真:(0791)8467843
联 系 人:刘定柏、乔健、董建喜、刘娜
(4)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介
吴方辉先生:现年53岁,1982年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获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管理工程硕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历任南昌飞机制造公司人劳处室副主任、主任,南昌飞机制造公司人事处副处长、处长、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有较丰富的大型工业企业人事、劳资管理和经营管理经验。获2001年度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现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宋承志先生:现年45岁,1985年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获西北工业大学航空工程硕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历任成都航空工业飞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开发总部总体气动强度室主任、产品开发部副主任、副总工程师、总设计师兼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科技委主任、技术中心主任。2005年获511工程专家称号,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现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陈逢春先生:现年46岁,1985年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南昌飞机制造公司财务处成体价格室副主任、主任,内部结算室主任、成本管理室主任,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丰隆公司总会计师,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文浩先生:现年54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先后毕业于江西理工大学材料工程专业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双学士。历任南昌飞机制造公司理化测试中心副主任、南昌飞机制造公司技术改造处副处长、南昌飞机制造公司经营发展部副部长、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现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倪先平先生:现年53岁,1982年毕业于南京航空学院飞机系直升机设计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历任602所总体气动室副主任、总师办总师助理,602所总师办主任、副总设计师,602所副所长、所长,中航二集团副总工程师兼直升机部部长,现任中航工业防务公司分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喻晨先生:现年44岁,高级经济师,先后在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工业经济研究咨询中心、北京长空机械厂、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法律事务中心、中航工业二集团公司办公厅工作,现任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副部长。
曾文先生:现年41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93年西北工业大学航空发动机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中航技总公司国际支持公司项目经理、中航技总公司巴基斯坦代表处代表、中航技总公司出口部项目经理、售后处副处长、出口部副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现任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蔺春林先生:现年62岁,1970年7月湖北大学贸易经济专业毕业,历任财政部湖北专员办专员助理、财政部江西专员办专员、中纪委中组部金融巡视组局长,现任中央企事业江西会计学会会长,注册会计师,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章卫东先生:现年46岁,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先后获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2008年7月获武汉大学博士后。现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会计学教授,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国平先生:现年43岁,1986年7月毕业于江西大学化学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历任江西上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经理、副所长,江西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会计师、江西分所副所长。
陈丽京女士:现年54岁,1983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学历,曾任教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讲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6年起担任河南豫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2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国平,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国平
2009年8 月17 日
附件2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丽京,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丽京
2009年8 月13 日
附件3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李国平先生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09年8 月17 日
附件3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陈丽京女士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09年8 月17 日
附件4: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 托人( 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 股 数:
受 托人( 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二○○九年 月 日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或复印件有效;
2、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证券代码:600316 证券简称:洪都航空 编号:临2009-020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8月21日在公司科技大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
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3人,分别是熊敏、李辉、夏细华,辛仲平、张民生监事因公出差,已委托熊敏先生代其行使投票表决权;到会监事人数及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敏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三年任期已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股东单位推荐,熊敏先生、孙常吉先生、辛仲平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职工代表监事将在公司职代会后另行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审核后,认为:
1、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介
熊敏先生:现年55岁,1999年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大学文化,1971年参加工作,历任南昌飞机制造公司党委宣传部宣教科科长、电视台台长、宣传部副部长,1999年起历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部副部长、部长、总法律顾问、党委副书记。现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总法律顾问。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孙常吉先生:现年52岁,先后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历任北京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中航技财务副总监,现任中航工业防务分公司人力资源监察审计部高级业务经理。
辛仲平先生:现年44岁,研究生学历,2000年8月至2005年2月在大鹏证券投行部任高级经理,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在国信证券投行部任高级经理,2006年4月起,任江西省军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