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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中期分红派息公告
    2009年08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证券代码:601318    编号:临 2009-034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中期分红派息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元

      ●股权登记日: 2009年8月31日

      ●除 息 日: 2009年9月1日

      ●红利发放日: 2009年9月9日

      本公司2009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09年8月14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总股本7,345,053,3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9年中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101,758,000.10元。

      1、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A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后每股人民币0.135元。

      2、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A股居民企业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15元。

      3、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由上市发行人代扣代缴。其中,对于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股东(“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后人民币0.135元。如存在除QFII以外的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15元,请该等股东务必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 2009年8月31日

      除 息 日: 2009年9月1日

      红利发放日: 2009年9月9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9年8月31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262 2101 / 2262 3215 / 2262 4243

      联系传真:(0755)8243 5425 / 8243 1019 / 8243 1029

      联系电邮:IR@pingan.com.cn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