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09年8月25日上午10:30开始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在龙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9,13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988%。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在龙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出席了会议,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向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提供财务支持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9,131,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
反对本项议案为0股;弃权为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