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SDF2009300号代偿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代偿补充协议》及《抵押担保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有关各方当事人
申 请 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保)
第一被申请人: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曼电子)
第二被申请人: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普国际)
第三被申请人: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
2006年4月2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了(2006)中信保(代偿合)字第005号《代偿合同》;同日,本公司作为抵押人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宏普国际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了(2006)中信保(抵押担合)字第005号《抵押担保合同》。
2007年12月26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宏普国际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了《关于〈代偿合同〉的补充协议》(《代偿补充协议》);同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宏普国际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了《关于〈抵押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抵押补充协议》)。
因上述协议发生争议,故中信保依据上述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
1、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立即偿还申请人代偿款项本金美元19,096,783.74元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全部律师费用(暂计美元954,839.19元)
3、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暂计人民币5,000元)。
4、 申请人就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好的良友大厦第5,6层房产,在美元13,000,000元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全部律师费用(暂计美元954,839.19元)、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暂计人民币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 就前述第1项仲裁请求,如果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未能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完毕所欠款项,则第三被申请人在美元6,096,783.74元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偿付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比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收取的强制执行费用、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媒体收取的公告费用、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费用等)。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仲裁对本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开庭审理情况及最终判决结果作进一步分析。
五、仲裁进展
本案尚在审理之中。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