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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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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8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711     公司简称:ST雄震     公告编号:临2009-47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8月26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湖滨北路中闽大厦9楼2单元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100人,代表股份34,813,823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4,138,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4,302,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98人,代表股份10,511,341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836,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为33,162,6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4%。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2,4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1%。

      2.1审议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2.2审议发行价格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2.3审议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2.4审议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2.5审议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2.6审议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2.7审议上市地点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2.8审议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2.9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2.10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3、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的议案》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4.1审议公司与浙江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股协议》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927,191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72%。

      弃权为54,0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

      4.2审议公司与自然人周万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股协议》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4.3审议公司与自然人赵宝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股协议》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4.4审议公司与自然人吴光蓉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股协议》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4.5审议公司与自然人魏敏钗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股协议》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5、审议《关于公司增资厦门雄震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6、审议《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7、审议《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厦门雄震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为33,157,463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13%。

      反对为493,5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弃权为487,6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

      二、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庄宗伟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关于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