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5,900万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6.50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3,350.00万元
2、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金小红 | 30,000,000 | 12 |
2 |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1,000,000 | 12 |
3 | 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2 |
4 |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00 | 12 |
5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2 |
其中: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000,000 | 12 |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8,000,000 | 12 |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0 | 12 | |
6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00 | 12 |
其中: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000 | 12 |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0 | 12 | |
7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000,000 | 12 |
8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 15,000,000 | 12 |
合计 | 159,000,000 | - |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09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0年8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结论和核准文号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于2009年4月1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九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6日经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9年7月17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第49次会议审核有条件通过。2009年8月6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42号)核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情况
安泰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15,900万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15,900万股
4、发行价格:6.50元/股
5、发行对象: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额(万元) |
1 | 金小红 | 30,000,000 | 19,500 |
2 |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1,000,000 | 13,650 |
3 | 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3,000 |
4 |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00 | 13,000 |
5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3,000 |
其中: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000,000 | 5,200 |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8,000,000 | 5,200 |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0 | 2,600 | |
6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00 | 11,700 |
其中: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000 | 7,800 |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0 | 3,900 | |
7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000,000 | 9,750 |
8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 15,000,000 | 9,750 |
合计 | 159,000,000 | 103,350 |
6、发行方式:现金认购
7、锁定期:12个月
8、承销方式:代销
9、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33,5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34,697,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998,803,000.00元。
10、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2009年8月17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1169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8月17日止,募集资金已汇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指定的账户。
国信证券已于2009年8月18日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的净额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009年8月1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9)第11697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9年8月18日止,发行人通过以每股人民币6.50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159,000,000股A股共筹得人民币1,033,500,000.00元,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34,697,000.00元后,净筹得人民币998,803,000.00元,其中人民币159,000,000元为股本,人民币839,803,000.00元为资本公积。
2009年8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售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分配过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核授权;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过程、定价及股份配售过程公平、公正、合规,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的具体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特定对象。
公司和保荐机构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并依次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为6.50元/股,并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为以下8名特定投资者: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数量 (股) | 限售期 (月) | 限售期截止日 |
1 | 金小红 | 30,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2 |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1,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3 | 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4 |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5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其中: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8,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
6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其中: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
7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8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 15,000,000 | 12 | 2010年8月25日 |
合计 | 159,000,000 | - | -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金小红 | |
身份证号: | 330523********0023 |
住所: | 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黄墅社区999号 |
关联关系: | 无 |
2、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注册地: |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工业园 |
主要办公地点: |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斌 |
主要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
关联关系: | 无 |
3、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注册地: |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328号二楼202 室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328号二楼202 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如成 |
主要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关联关系: | 无 |
4、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55,000万元 |
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
法定代表人: | 骆家马龙 |
主要经营范围: |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间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 |
关联关系: | 无 |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杨凯生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关联关系: | 无 |
6、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80,000万元 |
注册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吴焰 |
主要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
关联关系: | 无 |
7、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注册资本: | 18,000万元 |
注册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楼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敏 |
主要经营范围: |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关联关系: | 无 |
8、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注册资本: | 13,000万元 |
注册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晨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楼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晨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楼 |
法定代表人: | 储晓明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关联关系: | 无 |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安泰集团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未来也没有相关交易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2009年8月10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情况 |
1 | 李安民 | 315,738,000 | 37.24% | 自然人股 | 注 |
2 | 中国工商银行-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3,705,900 | 1.62% | 其他 | 无 |
3 | 中国工商银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061,469 | 1.30% | 其他 | 无 |
4 | 中国建设银行-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000,255 | 1.18% | 其他 | 无 |
5 | 中国农业银行-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999,927 | 1.06% | 其他 | 无 |
6 | 中国工商银行-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8,587,085 | 1.01% | 其他 | 无 |
7 |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099,975 | 0.72% | 其他 | 无 |
8 |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5,612,141 | 0.66% | 其他 | 无 |
9 | 中国工商银行-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5,583,500 | 0.66% | 其他 | 无 |
10 | 中国工商银行-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5,426,769 | 0.64% | 其他 | 无 |
注:李安民持有公司股份中,1800万股为2007年8月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锁定期3年
(二)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止到2009年8月25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情况 |
1 | 李安民 | 315,738,000 | 31.36% | 自然人股 | 注1 |
2 | 金小红 | 30,000,000 | 2.98% | 自然人股 | 注2 |
3 |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1,000,000 | 2.09% | 法人股 | 注2 |
4 | 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99% | 法人股 | 注2 |
4 |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00 | 1.99% | 法人股 | 注2 |
6 |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 15,200,000 | 1.51% | 其他 | 注3 |
7 |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000,000 | 1.49% | 其他 | 注2 |
8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000 | 1.19% | 法人股 | 注2 |
9 | 中国建设银行-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600,175 | 1.15% | 其他 | 无 |
10 | 中国工商银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561,452 | 1.15% | 其他 | 无 |
注1:李安民持有公司股份中,1800万股为2007年8月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锁定期3年
注2: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限售流通股
注3:汉盛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中,1500万股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李安民的持股比例由37.24%下降到31.36%,但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不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股票类别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 | 本次发行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8,000,000 | 2.12% | 159,000,000 | 177,000,000 | 17.58% |
其中:李安民 | 18,000,000 | 2.12% | 0 | 18,000,000 | 1.79% |
其他投资者 | 0 | 0 | 159,000,000 | 159,000,000 | 15.79%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829,800,000 | 97.88% | 0 | 829,800,000 | 82.42% |
人民币普通股 | 829,800,000 | 97.88% | 0 | 829,800,000 | 82.42% |
三、股份总数 | 847,800,000 | 100.00% | 159,000,000 | 1,006,800,000 | 100.00%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99,880.30万元,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本次发行对公司截至2009年3月31日的资产结构影响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发行前(2009年3月31日) | 发行后 | 增加额 | 增长率 |
资产总额(万元) | 520,100.79 | 619,981.09 | 99,880.30 | 19.20% |
负债总额(万元) | 285,682.02 | 285,682.02 | 0 | 0.00%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214,626.43 | 314,506.73 | 99,880.30 | 46.54%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2.53 | 3.12 | 0.59 | 23.32% |
资产负债率(%) | 54.93 | 46.08 | 下降8.85个百分点 |
(二)业务结构的影响
目前,公司主要从事焦炭及其副产品、生铁、电力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本次发行成功后,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投资新建年产2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及10万吨二甲醚工程项目,业务范围将在煤化工的领域进行拓展。公司利用焦炭生产的焦炉煤气等副产品,进入焦化产品深加工环节,将提高下游产品的附加值,进一步延伸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链,实现由焦炭到煤化工的产业延伸,降低对钢铁行业的依赖程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打下基础。因此,本次非公开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产业链将进一步完整,盈利能力将显著加强。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中化工产品的收入将增加。
(三)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仍然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仍将保持其人员、资产、财务以及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方面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
保荐代表人: | 范茂洋 龙飞虎 |
项目协办人: | 曲文波 |
经办人员 | 赵峰 杨萌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金融街二十七号投资广场A座二十层 |
联系电话: | 010-66215566 |
传真: | 010-66211974 |
发行人律师: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张绪生 |
经办律师: | 李裕国 王卫国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
联系电话: | 010-65882200 |
传真: | 010-65882211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弟 |
经办人员: | 刘旻 李建勋 于玮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楼 |
联系电话: | 021-63391166 |
传真: | 021-63392558 |
七、备查文件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11697号《验资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5、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上述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证券部查阅。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09—023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9,000,000股,募集资金净额998,803,000.00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于2009年8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建设年产2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及10万吨二甲醚工程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茂洋、龙飞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的情形,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人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