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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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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9年08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09-039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于2009年8 月18 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9 年8 月26 日14:00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5人,实际表决的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贷款9,800万元提供保证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签署《人民币借款合同》,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本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仟捌佰万元整(RMB98,000,000);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 12个月,其中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36个月。为确保《人民币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名独立董事刘秀焰女士、李力先生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贷款9,800万元提供保证的议案》。并就此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项目开发贷款是为了满足华业玫瑰谷二期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笔抵押贷款事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 公司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09-040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为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数量为9,800万元,截至公告日前,本公司为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余额合计为45,000万元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截止公告日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68,000万元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 本次担保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签署《人民币借款合同》,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本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仟捌佰万元整(RMB98,000,000);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 12个月,其中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36个月。为确保《人民币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公司5名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本项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前,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金额为68,000万元,履行本次担保后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77,800万元,占公司截止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的比例为38.18%。履行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为107,800万元,占公司截止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的比例为52.9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净月开发区森杨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帆

      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关审批许可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系: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09年6月30日,总资产859,038,302.55 元,负债总额 838,583,852.68 元,净资产 20,454,449.87 元,净利润 8,442,610.37 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9,8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上述需提供担保的公司有关资信情况进行了查证。董事会认为,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且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拟申请的贷款为满足华业玫瑰谷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公司拟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前,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金额为68,000万元,履行本次担保后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77,800万元,占公司截止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的比例为38.18 %。履行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为107,800万元,占公司截止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的比例为52.91%。

      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另外第三方提供任何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人民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2、 本公司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3、 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8 月26 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09-041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09 年 8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200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就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在上述报纸及网站上发布了第二次公告。

      2.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 )上午10:00

      3. 网络投票时间:200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

      4.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5.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 召集人: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 主持人:董事长徐红女士

      8. 公司股东(代理人)共 89 人出席会议,代表公司股份 302,657,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2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 89 人,代表股份 302,657,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100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贷款3亿元提供保证的议案》;

      同意 301,917,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6 %,反对 84,100 股,弃权 656,200 股,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301,871,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4 %,反对 124,300 股,弃权 662,100 股,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302,233,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346,700 股,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4.1、发行方式

      同意 302,238,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340,800 股,获得通过。

      4.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302,243,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336,000 股,获得通过。

      4.3、发行数量

      同意 302,238,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反对 78,200 股,弃权 340,800 股,获得通过。

      4.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 302,243,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336,000 股,获得通过。

      4.5、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同意 302,238,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340,800 股,获得通过。

      4.6、锁定期安排

      同意 302,243,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336,000 股,获得通过。

      4.7、上市地点

      同意 302,238,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340,800 股,获得通过。

      4.8、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同意 302,238,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340,800 股,获得通过。

      4.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预案

      同意 302,238,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136,000 股,弃权 283,000 股,获得通过。

      4.10、决议有效期限

      同意 302,238,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340,800 股,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同意 301,917,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662,100 股,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301,917,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662,100 股,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 302,233,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86 %,反对 78,200 股,弃权 346,700 股,获得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彭山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