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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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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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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8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10版)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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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

    传真:(0451)822692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2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2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秦治国

    电话:023-63721712

    传真:023-63786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81家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21)5887262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刘永卫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95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发售对象、方式和场所

    1、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3、发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09年9月18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9月18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09年9月18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09年9月18日。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1%,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所示上述费率结构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3)网上现金认购

    ①认购时间:2009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②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10元

    认购金额=1,000×(1+1%)=1,01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③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④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⑤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⑥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4)网下现金认购

    ①认购时间: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9月18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②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5%=5,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1+0.5%)=1,005,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1,000,1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1,005,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1,000,100份基金份额。

    ③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④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⑤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⑥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⑦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5)网下股票认购

    ①认购时间: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时间为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09年9月18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②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申报股数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单笔认购份额必须在1,000,000份(含1,000,000份)以上,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中未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③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④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⑤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效认购数量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在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由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并将经检查冻结的股票情况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⑥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者仍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a.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b.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c.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d.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e.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f.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g.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a.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下述公式计算的qmax,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进行部分确认: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它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各成份股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b.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募集期利息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基金募集专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最近一次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收取可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不含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X、基金份额总额为Y,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1:K,即基金份额折算后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K,则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X/Y

    折算比例=————

                         I/K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份额折算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820,000,320.59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035,174,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1,233.69,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1:1000,则折算比例和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为:

    (1)折算比例=(5,820,000,320.59/5,035,174,000)/(1233.69/1000)=0.93691994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93691994=4,684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反映上海证券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公司治理状况良好的股票整体收益状况的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同步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及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为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按照标的指数的权重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份股。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它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由于各种原因,跟踪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可能会发生调整,分析这种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

    ① 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②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它重大事项,可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 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复制标的指数并核对,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行为信息预测下一交易日指数结构。

    (7)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分析由于组合每只股票构成与指数构成的差异导致的跟踪误差的程度与趋势以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8)根据指数跟踪研究结果及当日最新组合情况进行指数分析及组合分析并进行组合调整计算,进而制定明日交易内容与策略。

    (9)以T-1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T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T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每月末,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2)标的指数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

    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可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表现为标的指数长期回报率落后于市场综合指数回报率,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如果有更合理、更能代表中国主板市场的成分股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① 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② 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③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④ 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⑤ 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⑥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下转C16版)

    认购费率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1.0%
    50万份(含)至100万份0.5%
    100万份(含)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09年8月3日
    基金名称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510011
    2009年7月3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75.64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1,026,128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261
    2009年8月3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114.36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2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固定替代金额
    浦发银行6000001800允许10% 
    邯郸钢铁600001600允许10% 
    武钢股份6000051000允许10% 
    华能国际600011900允许10% 
    民生银行6000166000允许10% 
    上港集团6000181300允许10% 
    宝钢股份6000191700允许10% 
    中海发展600026200允许10% 
    华电国际600027300允许10% 
    南方航空600029600允许10% 
    中信证券6000301400允许10% 
    三一重工600031200允许10% 
    福建高速600033200允许10% 
    招商银行6000363500允许10% 
    歌华有线600037200允许10% 
    保利地产600048400允许10% 
    中国联通6000502700允许10% 
    五矿发展600058100允许10% 
    同仁堂600085100允许10% 
    特变电工600089500允许10% 
    云天化600096100允许10% 
    同方股份600100200允许10% 
    上海汽车600104400允许10% 
    包钢稀土600111200允许10% 
    兰花科创600123100允许10% 
    中青旅600138100允许10% 
    航天机电600151100允许10% 
    建发股份600153200允许10% 
    中体产业600158200允许10% 
    天坛生物600161100允许10% 
    雅戈尔600177400允许10% 
    生益科技600183200允许10% 
    兖州煤业600188200允许10% 
    复星医药600196200允许10% 
    南山铝业600219200允许10% 
    北京城建600266100允许10% 
    赣粤高速600269200允许10% 
    烟台万华600309300允许10% 
    华发股份600325200允许10% 
    承德钒钛600357200允许10% 
    江西铜业600362200允许10% 
    金地集团600383700允许10% 
    中远航运600428200允许10% 
    吉恩镍业600432100允许10% 
    宝钛股份600456100允许10% 
    驰宏锌锗600497100允许10% 
    中化国际600500200允许10% 
    上海能源600508100允许10% 
    中铁二局600528200允许10% 
    栖霞建设600533200允许10% 
    天威保变600550200允许10% 
    海油工程600583400允许10% 
    新安股份600596100允许10% 
    青岛啤酒600600100允许10% 
    方正科技600601500允许10% 
    大众交通600611200允许10% 
    大众公用600635400允许10% 
    申能股份600642500允许10% 
    城投控股600649400允许10% 
    川投能源600674100允许10% 
    广船国际600685100允许10% 
    青岛海尔600690300允许10% 
    天津港600717300允许10% 
    上实发展600748100允许10% 
    厦门国贸600755100允许10% 
    国电电力600795900允许10% 
    马钢股份600808800允许10% 
    海通证券6008371300允许10% 
    四川长虹600839500允许10% 
    火箭股份600879200允许10% 
    亚泰集团600881600允许10% 
    国投电力600886200允许10% 
    长江电力6009001200允许10% 
    开滦股份600997200允许10% 
    大秦铁路6010061200允许10% 
    中国神华6010881000允许10% 
    中国国航601111500允许10% 
    兴业银行6011661100允许10% 
    西部矿业601168500允许10% 
    中国铁建6011861000允许10% 
    中国平安601318900允许10% 
    交通银行6013285800必须 64380
    广深铁路601333900允许10% 
    中国中铁6013901600允许10% 
    工商银行6013984700允许10% 
    北辰实业601588500允许10% 
    中国铝业601600600允许10% 
    中国太保601601900允许10% 
    中国人寿601628500允许10% 
    潞安环能601699100允许10% 
    上海电气601727200允许10% 
    中国石油6018571200允许10% 
    中煤能源601898600允许10% 
    紫金矿业601899700允许10% 
    中国远洋601919700允许10% 
    建设银行6019392900允许10% 
    金钼股份601958300允许10% 
    中国银行6019882100允许10% 
    大唐发电601991200允许10% 
    中信银行601998700允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