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业务须经邮政部门许可
2009年08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于祥明
⊙本报记者 于祥明
日前,交通运输部审议并原则通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根据该办法,此前已经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一年内补申请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竞争格局基本形成,但也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准入门槛、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是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办法》规定,在省(区、市)范围内经营的,向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区、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有效期届满30天内申请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