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东星航空宣告破产。
法院认为:东星集团及信中利公司明显缺乏对东星航空公司重整的资金能力,提交的重整方案不具有可行性。重整方案中,虽然信中利公司表明,首期将注入2亿至3亿元资金,对东星航空公司股权、债务进行重整,但其既未提供注入资金的来源、相关融资机关愿意提供融资的证明,也未提供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的证明、保护债权人债权利益的方案,且缺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对国有资产部分债券转为股权的相关意见,以及武汉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重整方案提供支持的意见。
从当年意气风发的民航之星、到如今陷入破产清盘窘境,东星航空为国内其他航空企业的发展上了沉痛而惨烈的一课。其落寞转身的背后,给人警醒,令人反思。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邹建军认为,东星破产主要还是其自身经营不善导致。钱不到位,股东分歧较大,对风险预测不够,导致最终资本金缺乏,在运营中拖欠大量资金,例如航空租赁费、航油、航材等,直至最后无法运营。
东星航空的破产暴露了国内航空业的“软肋”。参与整个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认为,东星航空破产案,对推进我国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有三大启示。
一是航空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航空业是高投入、低回报行业,法律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仅为购买一架最便宜新飞机价格的三分之一。东星航空流动资产不足,却一口气租赁了9架飞机,不得不面对每天近10万美元的租金。而在经营操作层面上,又过于依靠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去“谋”事,这是当前我国民营企业亟须摆脱的一种思维模式。
二是企业风险控制机制缺失。东星航空宣告破产后,航油企业、机场损失惨重。
如果国内机场和一些企业,在东星出现问题时就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自己,就不会造成巨额欠债。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当东星航空资金出现问题时,部分机场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擅自扣留东星航空飞机,损害了我国航空业对外开放形象。
张杰介绍说,国家民航局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中规定:“机场、航油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按照相关政策解读,此规定是因为“航油、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这就是说,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