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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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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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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8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53号)

      核准日期:2009年8月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治理准则》: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负责基金销售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67%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33%的股权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021)53524620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王超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Christopher Cooper(克里斯托弗.库珀)先生,董事,美国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保德信投资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业务总裁。

      傅德修先生,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香港)国籍。曾任富达基金管理公司(Fidelity)业务总监,瑞士银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执行董事暨大中国区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

      沈诗光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计财部高级经理、财务处处长、计财部副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计财部总经理。

      何媛媛女士,上海交通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中国国籍。历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副所长;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籍。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陈继忠先生,独立董事,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曾任国家计委人事司直属单位干部处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陕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熊国兵先生,监事,江西财经大学博士,中国国籍。曾任职于江西省审计厅企业审计处、外资审计处项目主审,江西省审计厅秘书科、综合科主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历任光大证券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纪委书记、稽核部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叶世仪女士,监事,美国Holy Names College大学学士,美国国籍,历任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美国国宏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中国区域董事。现任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监事,香港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4年初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参与公司的开业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财务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袁宏隆先生,美国南卡罗莱纳国际商业研究硕士、台北淡江大学国际贸易学系学士,CFA,台湾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曾任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经理,台湾获多利詹金宝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权益证券投资部资深副总经理、常务董事,台北荷银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投资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

      张弛先生,CFA,英国兰卡斯特大学( Lancaster University)金融学硕士。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战略策划部总监助理。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先后担任产品总监、市场与产品总监、代理首席市场总监、首席市场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健女士,浙江大学生物物理学硕士。2001年7月至2002年1月任上海转基因研究中心项目经理;2002年2月至2003年3月任上海联科科技投资公司项目经理;2003年7月至2007年8月任红塔证券研发中心医药研究员。2007年8月加盟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部高级研究员,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曾任光大保德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9年2月调离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重回投资部任高级研究员。

      于进杰先生,CFA,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6年6月加盟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07年12月至今兼任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兼总经理。

      袁宏隆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春茂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宏华女士,现任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钧先生,现任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兼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育霖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QDII投资总监。

      黄素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下转A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