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鉴于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且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征询公司、控股股东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除了2009年8月25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告》、《关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公司重整的公告》和2009年8月27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重整有关事项的公告》涉及事项外,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09年8月26日至8月28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且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㈠公司控股股东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及其实际控制人铜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征询函涉及事项书面答复如下:
1、除了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秦岭水泥股权转让协议书事项外,截止目前且在未来两周内,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2、除了上述事项外,截止目前且在未来两周内,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㈡公司除了2009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告》、《关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公司重整的公告》和2009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有关事项的公告》涉及事项外,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截止目前且在未来两周内,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13.2.6 和13.2.7 条的规定:自2009年8月26日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即2009年9月23日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待公司重整计划批准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