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职务 | 未出席董事姓名 | 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
独立董事 | 李锦华 | 李锦华独立董事因出差在外委托任真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董事 | 林升 | 林升董事因出差在外委托邹金仁副董事长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1.5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1.6 公司负责人陈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爱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庄凌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 实达集团 | |
股票代码 | 600734 |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
姓名 | 吴波 | 周凌云 |
联系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福二工业区实达科技城九层 | 福建省福州市福二工业区实达科技城九层 |
电话 | 0591-83725878 | 0591-83709680 |
传真 | 0591-83708128 | 0591-83708128 |
电子信箱 | wb600734@163.com | aileen.yun@163.com |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 | 1,351,608,927.39 | 1,369,821,535.43 | -1.33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20,446,165.09 | 15,486,746.65 | 32.02 |
每股净资产(元) | 0.0582 | 0.0441 | 31.97 |
报告期(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利润 | -3,231,283.75 | 7,681,138.43 | -142.07 |
利润总额 | 27,046,025.57 | 7,296,145.27 | 270.69 |
净利润 | 4,962,619.47 | -5,916,067.56 | 183.8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24,988,987.60 | -28,677,566.31 | 12.86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141 | -0.0168 | 183.9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711 | -0.0816 | 12.87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141 | -0.0168 | 183.93 |
净资产收益率(%) | 24.2716 | -91.5299 | 增加126.52个百分点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4,666,652.92 | 77,227,824.20 | 126.17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4968 | 0.2197 | 126.13 |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0,131,211.10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73,744 |
债务重组损益 | 10,149,051.72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40,806,473.79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55,841.61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300,013.24 |
所得税影响额 | -190,596.49 |
合计 | 29,951,607.07 |
2.2.3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 44,226户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
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0.36 | 71,572,543 | 71,572,543 | 质押40,000,000 | ||
福建计算机外部设备厂 | 国有法人 | 11.11 | 39,077,500 | 39,077,500 | 无 | ||
福建计算机外部设备厂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59 | 2,062,287 | 2,062,287 | 无 | ||
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78 | 20,303,564 | 20,303,564 | 无 | ||
中国华润总公司 | 国有法人 | 3.75 | 13,200,000 | 13,200,000 | 无 | ||
福建恒通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80 | 9,855,000 | 9,855,000 | 无 | ||
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建设发展总公司 | 国有法人 | 2.24 | 7,875,000 | 7,875,000 | 无 | ||
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 | 国有法人 | 1.50 | 5,265,347 | 5,265,347 | 无 | ||
福州闽融科技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18 | 4,156,007 | 4,156,007 | 无 |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92 | 3,234,088 | 3,234,088 | 无 |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服务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47 | 1,642,500 | 1,642,500 | 无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 | 股份种类 | |||||
北京宝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 | 969,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王海蓉 | 657,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章晓霞 | 632,785 | 人民币普通股 | |||||
程顺 | 616,257 | 人民币普通股 | |||||
罗运新 | 6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尹黎明 | 52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代春阳 | 502,842 | 人民币普通股 | |||||
郑登才 | 4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洪金汉 | 413,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王继正 | 401,87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本公司未知前十名股东之间、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行业或分产品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利润率 (%)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 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增减(%) |
分行业 | ||||||
计算机行业 | 118,892,444.86 | 97,027,298.17 | 18.39 | -40.72 | -39.25 | 减少1.98个百分点 |
贸易 | 53,572,219.94 | 52,463,478.79 | 2.07 | -30.02 | -28.84 | 减少1.62个百分点 |
物业收入 | 1,342,812.58 | 1,788,837.85 | -33.22 | 26.58 | 15.65 | 增加12.59个百分点 |
房地产收入 | 240,355,172.00 | 165,680,442.10 | 31.07 | -53.35 | -59.04 | 增加10.66个百分点 |
分产品 | ||||||
计算机外设产品 | 118,892,444.86 | 96,225,515.71 | 19.07 | -9.34 | -1.44 | 减少6.48个百分点 |
软件收入 | 0 | 0 | 0 | -100.00 | -100.00 | 减少100.00个百分点 |
贸易 | 53,572,219.94 | 52,463,478.79 | 2.07 | -30.02 | -28.84 | 减少1.62个百分点 |
物业收入 | 1,342,812.58 | 1,788,837.85 | -33.22 | 26.58 | 15.65 | 增加12.29个百分点 |
房地产收入 | 240,355,172.00 | 165,680,442.10 | 31.07 | -53.35 | -59.04 | 增加10.66个百分点 |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地区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大陆地区 | 360,590,429.44 | -49.70 |
香港地区 | 53,572,219.94 | -30.02 |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和去年同期相比发生变化,主要原因是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其中长春融创2008年在并入公司前转让了子公司――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昂展地产有限公司,这3家公司2008上半年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仍纳入长春融创合并范围,但本报告期已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另本报告期因公司不再持有成都东方龙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故报告期也不再将成都龙马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龙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交易对方或最终控制方 | 被收购或置入资产 | 购买日 | 交易价格 | 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 | 自本年初至本期末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 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 | 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
李春生、李庆军 | 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 | 2009年7月6日 | 1,020 | 0 | 0 | 否 | 是 | 是 |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交易对方 | 被出售或置出资产 | 出售日 | 交易价格 | 本年初起至出售日该出售资产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 | 出售产生的损益 |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 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 | 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
邵帅 | 南京滨江奥城中建筑面积为2313.15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76号4楼) | 2009年4月21日 | 2,300 | 0 | 44.50 | 否 | 是 | 是 |
李珺、邵泽君、邵笠 | 南京滨江奥城中建筑面积为7974.75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对外转让(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76号1-3楼) | 2009年5月6日 | 10,300 | 0 | -2,054.39 | 否 | 是 | 是 |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 截止报告披露日该项资产购买已完成。 该项资产购买有利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未来的持续发展。
(2). 截止报告披露日该项资产出售已完成。 该项资产出售给公司带来损益44.50万元。
(3). 截止报告披露日该项资产出售已完成。 该项资产出售给公司带来损益-2,054.39万元。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9年6月30日 | 4,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9年6月30日~2010年5月30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7月30日 | 36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年7月30日~2005年7月29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7月29日 | 8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年7月29日~2005年7月28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5月28日 | 8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年5月28日~2005年5月27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6月2日 | 5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年6月2日~2005年6月2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10月11日 | 5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年10月11日~2005年10月11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11月12日 | 5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年11月12日~2005年11月12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7月13日 | 2,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年7月13日~2005年7月12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5年1月28日 | 3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5年1月28日~2006年1月27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5年2月4日 | 4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5年2月4日~2006年2月3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2年12月18日 | 1,6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2年12月18日~2003年12月18日 | 否 | 否 |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 4,000 | |||||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 | 10,658.45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 0 |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 1,702 | |||||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总额(A+B) | 12,360.45 | |||||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604.70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 0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 12,360.45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 11,338.14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 12,360.45 |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方 |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 ||
发生额 | 余额 | 发生额 | 余额 | |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50 | 0.23 | ||
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8.58 | |||
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 6,941.29 | 4,838.72 | ||
北京宇洋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69.9 | |||
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 -190.63 | 15.23 | ||
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49.2 | 2,148.79 | ||
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400.24 | 989.31 | ||
福建实达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 85.66 | 2,596.93 | ||
实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9,505.9 | |||
北京实达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 651.27 | 64.87 | ||
香港实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265.53 | |||
上海实达计算机有限公司 | 414.07 | |||
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3.15 | 441.52 | ||
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137.36 | |||
北京宇洋驰宇科技有限公司 | 247.42 | |||
福建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 1.21 | 3,229.22 | ||
安孚国际有限公司 | 0.87 | 0.87 | 0 | |
实达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 2.29 | 2.29 | ||
合计 | 8,443.28 | 20,064.57 | 5,489.99 | 273.45 |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7,891.29万元人民币,余额-123.22万元人民币。报告期内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7891.29万元系公司偿还欠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款项。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为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实达”)在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2,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9月13日到期后未能归还。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民二初字第0018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截止2009年6月30日,上述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尚余部分利息未归还。
2.本公司为安徽实达在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1,95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8月31日到期,尚未归还。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达成的还款计划如下:安徽实达、本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04,522.75元、2006年2月23日签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自2006年3月起每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直至全部还清。上述借款本金1950元自2005年12月20日起的利息,由安徽实达、本公司按季度向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支付。2006年9月14日,安徽实达与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方约定,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安徽实达拥有所有权但已抵押给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的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241号的房屋,并把购房款支付给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在收到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2,100万元购房款的同时撤销该房屋上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经过此项支付后,安徽实达对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仍未清偿的债务由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依据(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继续追偿。2009年4月27日,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与本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的余额为1,513,270.70元人民币,并不再产生利息。截至2009年6月30日,本公司尚余1,313,270.70元未偿还。
3.本公司为安徽实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5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9月17日到期,尚未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芜中民二初字第03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于2006年4月10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本金450万元人民币,利息自2005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2007年9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本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就余款达成如下还款计划:在2007年9月30日前还50万元,10月30日前还5-10万元,收到第二笔款项后,由本公司提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向上级行上报减免剩余利息事宜(减免剩余利息批准后生效),包括本案的执行费、诉讼费;余款本金自2008年元月开始每月归还15-20万元直至余款还完为止,如能免除利息,自批复之日起,本公司在30日内一次性还清余款。截止2009年6月30日,尚余102万元贷款本金未归还。
4.本公司为安徽实达提供5,800万元人民币供应商赊货担保,截止2009年6月30日,尚有涉及诉讼金额6,032,481.98元(不含利息)。
5.本公司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3月16日到期,尚未归还。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于2005年9月5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三农集团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4月30日,三农集团与债权人签订《关于福建三农债务解决方案的协议》,依据该协议,三农集团同意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合计12,450万元,偿还方案为:分二年还清,其中2008年上半年还2,500万元,2008年下半年还132万元,2009年上半年还3,000万元,剩余款项在2009年下半年还清;债权人同意对贷款利息,按归还贷款本金所对应的利息给予免除,并按债权人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要求报批。但三农集团如未能按协议要求归还贷款本金时,则剩余贷款不再实行免息。2009年6月19日, 三农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清偿了上述由我司担保的逾期贷款本金。
6.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3年12月18日到期,尚余1,600万元未归还。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诉三农集团、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04年12月16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三农集团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4年8月19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008年3月12日,三农集团、本公司已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和解协议》,约定:三农集团于2008年4月30日前向债权人偿还20%即320万元,此后应在五年内每年等额偿还借款本金的16%即人民币256万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三农集团依约履行还款计划,则债权人同意免除三农集团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发生的以及本协议签署日后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期间发生的全部借款利息的偿还责任。截止2009年6月30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1280万未归还。
7.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建设银行三明分行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7月12日到期,尚未归还。建设银行三明分行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借款合同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已于2006年4月21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三农集团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三农集团、本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08年5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农集团签署《减免利息协议》,约定三农集团履行该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后,同意减免三农集团所欠的全部借款利息(含协议前及协议后所欠全部利息)。该《减免利息协议》涉及的债权包括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借款在内。截止2009年6月30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1,963.52万元未归还。
8.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逾期未还。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福建省三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三农集团、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06年12月5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三农集团尚欠的借款(其中本金700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5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农集团签署《减免利息协议》,该《减免利息协议》涉及的债权包括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借款在内。截止2009年6月30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700万元未归还。
9.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22,635,744.70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11月12日到期,尚未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于2006年6月15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其中本金22,936,744.70元人民币,利息自2006年1月21日起计算逾期贷款利息(该利息自2006年1月2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4月11日,三农集团、本公司已与债权人签订《减免息协议书》(明中银执合同(2008)001号),三农集团意按以下期限承担还款责任:2008年4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人民币22,936,744.70元的20%即4,587,348.94元;此后分4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每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等额偿还本金人民币22,936,744.70元的20%即4,587,348.94元。本公司对三农集团的还款责任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2009年6月30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18,349,395.76元未归还。
10.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1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7月28日到期,尚未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于2006年9月15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三农集团尚欠的借款本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其中本金1,100万元人民币,利息自2006年8月21日起计算逾期贷款利息(该利息自2006年8月2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4月8日,三农集团已与债权人签订《减免利息协议》((明营)农银减息字(2008)年第001号))、《借款人结欠债务清单》及债权人出具的《企业还款计划及利息减免计划》,债权人同意三农集团分九期偿还贷款本金1,100万元。截止2009年6月30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880万元未归还。
11.北科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于2005年9月29日到期,因未归还本金1909.62万元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科公司和相关担保方作为被告。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诉北科公司、本公司、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已于2007年9月21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北科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7年11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穗中法执字第3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2008年3月2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北科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编号:2008003),依据该协议,本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具体为:2008年3月31日前,本公司代为归还200万元;对剩余的1,500万元欠款分三期归还,2008年6月30日前归还5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归还500万元。在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清全部欠款本金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对该两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和罚息)予以全额免除。2009年2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北科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补充协议》,对约定还款计划变更为:2009年3月31日前,本公司归还15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归还300万元;2009年9月30日前归还3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本金。截至2009年6月30日,尚欠本金950万元未归还。
12.北科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9月29日)的利息1726752.48元(暂计至2006年8月16日)没有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科公司和相关担保方作为被告。2008年、2009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北科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编号:2008003)和《债务和解补充协议》,协议内容详见附注十二(一)12。
13.北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海淀支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于2004年11月29日到期未归还,建行海淀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科公司和相关担保方作为被告。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建行海淀支行诉北科公司、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一案已于2005年7月25日一审终结,判决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对北科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执字第12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北科公司、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用于清偿债务。2007年3月22日,北科公司与建行海淀支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北科公司按照以下期限向建行海淀支行承担清偿责任:于2007年3月20日之前清偿本金2,155,530元;于2007年8月20前清偿本金200万元;于2007年9月20日前清偿本金300万元;于2007年10月20日前再清偿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8年12月18日,建行海淀支行、北科公司以及深圳市百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减免利息协议》,约定由深圳市百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代偿借款本金:第一期,在2008年12月19日前,代偿400万元贷款本金;第二期,2009年3月底,代偿600万元贷款本金;第三期,2009年6月底,代偿剩余贷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09年6月30日,北科尚欠500万元本金未清偿。2009年7月3日深圳市百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完毕,2009年7月7日,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对北科余下贷款利息7,938,402.43元予以全部减免。
14.本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的贷款6000万元已逾期,依据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2005年1月10日书具的《民事起诉状》,因借款合同纠纷,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将本公司、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三农集团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三农集团偿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人民币28.4万元。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股权确权诉讼所涉股权系本案质押股权,其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中止诉讼。截止2008年12月31日,尚有贷款本金6,000万元未归还。2007年11月、2009年4月,深圳发展银行与本公司分别签订了《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及《债务清偿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约定对于其中由陕西现代农业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100万股股份质押的4000万贷款部分,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应自人民法院对现代农业与永安保险、宝安支行确认《股权证书》、《股东名册》无效案件再审作出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内,清偿4000万元贷款本息、费用;深发展同意按《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在4000万元贷款清偿之后给予债务减免,因上述4000万元贷款未按照《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清偿,故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此部分贷款的利息,且公司应向深发展支付上述4000万元贷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96200元;由陕西现代农业质押担保的4000万元贷款本息、诉讼费用所对应得有宝安支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根据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由公司全部承担或承担二分之一;对于其中三农集团担保的2000万元贷款债务,公司应依据《债务重组框架协议》,于2009年11月8日前清偿完毕贷款本金、费用及约定的利息,深发展同意按《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第四条第3项之约定对2000万贷款给予债务减免,否则深发展自2009年11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此部分贷款的利息。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尚欠6000万元本金未归还。
15.北科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借款3400万元,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尚欠本金280.5万元,累计利息1250039.34元。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借款合同本金为3,400万元人民币)已于2007年11月20日一审终结;因华夏银行万柳支行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一中民终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北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借款本金280万5千元及利息;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北科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华夏银行万柳支行有权以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3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的不足部分,由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北科公司追偿。截至2009年6月30日,该笔欠款已结清。
16.依据华夏银行万柳支行2008年3月17日书具的《民事起诉状》,因借款合同纠纷,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将北科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北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43.676626万元(暂计算至2008年2月21日)。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6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二、北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百分之六点一三八的利率向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偿付650万元借款本金自2005年12月29日至2006年10月29日的利息,并按此项确定的利率向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偿付复利;三、北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作为罚息利率向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偿付650万元借款本金自2006年10月30日至650万元借款本金偿清之日的罚息,并按该罚息利率向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偿付复利;四、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上诉三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科公司追偿。截至2009年6月30日,该笔欠款本金尚余650万元未偿还。
17.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贷款人民币14,000万元于2005年8月19日到期后未能归还。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相关担保方作为被告,并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相关担保方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暂时冻结了上述涉案公司的银行帐户及相关资产。上述贷款已于2006年6月1日被判归还贷款。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已归还该贷款9,000万元, 尚未归还贷款余额为5,000万元。2008年3月14日公司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方就上述债务的重组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代偿及还款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第2008-016号)。2008年3月31日,三木集团已按照《代偿及还款协议书》规定向银行代为还清5000万元贷款本金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深中法执字第1009号《结案通知书》。
2009年4月28日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深圳国贸支行、人民桥支行、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截止2009年3月31日,公司为三木集团担保的重组贷款本金余额4000万元(2009年3月,公司已代三木集团归还原借款本金5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已逾期。由三木集团向人民桥支行重新申请贷款4000万,用于清偿已到期的重组贷款本金部分,贷款期限为贷款出账之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公司承诺于2009年11月30日前归还上述贷款中的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剩余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与2010年1月31日前全部清偿。2009年6月25日,深圳发展银行减免了原北科由三木集团担保的1000万元贷款相应欠息2,578,749.01元;2009年6月30日,三木集团向人民桥支行重新申请贷款4000万,清偿了已到期的重组贷款本金;2009年8月19日,公司清偿了三木集团在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替我司承贷的3821.4875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三木集团清偿了余下178.5125万元贷款本金。
18.根据公司2008年7月16日与工行福州南门支行、三农集团、福州开发区鸿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免息协议》,截止2008年5月20日,公司积欠贷款本息合计141,607,747.65元,其中本金111,500,000.00元,利息30,107,747.65元。公司按《还款免息协议》约定偿还工行南门支行积欠债务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2009年6月22日,公司归还了工行南门支行由三农集团担保的2770万元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2009年6月30日,工行南门支行对该笔贷款剩余利息7,896,996.33元予以减免。截止2009年6月30日,公司尚欠工行南门支行贷款本金6180万元。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所持对象名称 | 初始投资金额 | 持有数量 | 占该公司股权比例 | 期末账面值 | 报告期损益 | 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 | 会计核算科目 | 股份来源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03,904.53 | 2,262,000 | 0.1168 | 2,203,904.53 | 0 | 0 | 长期股权投资 | |
合计 | 2,203,904.53 | 2,262,000 | / | 2,203,904.53 | 0 | 0 | / | / |
6.5.4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 | √未经审计 □审计 |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9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208,088,382.98 | 107,704,979.39 |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200,000.00 | ||
应收账款 | 90,035,011.07 | 81,556,643.67 | |
预付款项 | 62,723,816.95 | 41,063,059.20 |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87,214,876.98 | 39,214,573.53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709,693,282.57 | 755,708,232.74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38,621.67 | 214,712.36 | |
流动资产合计 | 1,157,793,992.22 | 1,025,662,200.89 |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14,487,062.17 | 14,616,790.92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101,546,403.69 | 251,260,683.17 | |
在建工程 |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13,160,735.24 | 13,344,249.97 |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36,852,265.80 | 36,852,265.80 | |
长期待摊费用 | 11,986,016.47 | 10,130,439.42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5,025,670.52 | 17,198,516.8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756,781.28 | 756,388.4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93,814,935.17 | 344,159,334.54 | |
资产总计 | 1,351,608,927.39 | 1,369,821,535.43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84,566,020.73 | 145,705,000.00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210,775,384.20 | 161,692,453.23 | |
预收款项 | 250,308,469.28 | 125,212,935.72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职工薪酬 | 2,227,216.60 | 2,258,920.81 | |
应交税费 | -6,369,857.61 | 8,323,305.74 | |
应付利息 | 68,232,609.38 | 70,912,225.21 | |
应付股利 | 240,900.00 | 240,900.00 | |
其他应付款 | 164,039,921.19 | 206,831,317.28 | |
应付分保账款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03,450,000.00 | 113,000,000.00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877,470,663.77 | 834,177,057.99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165,950,000.00 | 197,000,000.00 | |
应付债券 | |||
长期应付款 | |||
专项应付款 | |||
预计负债 | 78,222,840.44 | 124,089,314.23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6,925,708.56 | 36,925,708.56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81,098,549.00 | 358,015,022.79 | |
负债合计 | 1,158,569,212.77 | 1,192,192,080.78 | |
股东权益: | |||
股本 | 351,558,394.00 | 351,558,394.00 | |
资本公积 | 286,108,565.15 | 286,108,565.15 | |
减:库存股 | |||
盈余公积 | 58,721,638.71 | 58,721,638.71 |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698,979,691.26 | -703,942,310.73 |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23,037,258.49 | 23,040,459.52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20,446,165.09 | 15,486,746.65 | |
少数股东权益 | 172,593,549.53 | 162,142,708.00 | |
股东权益合计 | 193,039,714.62 | 177,629,454.65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1,351,608,927.39 | 1,369,821,535.43 |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爱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庄凌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9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3,819,993.14 | 132,755.76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
应收账款 | 255,000.00 | 255,000.00 | |
预付款项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29,046,511.30 | 29,057,668.09 | |
其他应收款 | 199,766,141.63 | 172,883,599.86 | |
存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
流动资产合计 | 232,887,646.07 | 202,329,023.71 |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124,882,674.85 | 124,960,390.36 |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71,469,198.00 | 222,400,983.17 | |
在建工程 |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12,136,450.47 | 12,235,179.48 |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16,170.48 | 215,777.6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08,704,493.80 | 359,812,330.61 | |
资产总计 | 441,592,139.87 | 562,141,354.32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61,800,000.00 | 89,500,000.00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898,110.01 | 898,110.01 | |
预收款项 | |||
应付职工薪酬 | 169,718.68 | 121,047.97 | |
应交税费 | -712,900.72 | 194,716.79 | |
应付利息 | 45,100,628.92 | 44,185,968.82 | |
应付股利 | 240,900.00 | 240,900.00 | |
其他应付款 | 159,655,813.98 | 211,147,565.09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60,000,000.00 | 60,000,000.00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327,152,270.87 | 406,288,308.68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下转A4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