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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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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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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参加第一创业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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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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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009年09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因此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于2009年9月1日对本基金自2009年8月3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累计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结转为基金份额,现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支付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定于2009年9月1日将投资者所拥有的自2009年8月3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累计待结转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直接结转为基金份额,不进行现金支付。

      投资者的待结转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累计待结转收益=∑投资者日待结转收益(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待结转收益逐日累加)

      投资者日待结转收益=(投资者当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日累计待结转收益)×当日基金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所有待结转收益)

      投资者当日待结转收益以截尾的形式保留到小数点后八位,截尾部分当日进行二次分配。

      投资者累计待结转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时,以截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截留部分保留在投资者收益账户内。

      二、收益支付时间

      1、收益支付日:2009年9月1日。

      2、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日:2009年9月1日。

      3、本次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9年9月2日。

      三、收益支付对象

      2009年8月31日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支付办法

      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为收益再投资方式,投资者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将于2009年9月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9年9月2日起可查询及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收益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六、提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的规定,投资者当日申购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基金的分配权益。

      2、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如遇特殊情况,将另行公告。

      七、咨询办法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2350088

      4、本基金销售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一日

      (2009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