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8月31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马彦钊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87,305,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2009年8月25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768,507,851股)的24.37%。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深圳市海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的表决权187,305,9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的表决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表决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的表决权187,305,9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的表决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表决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其他情况:
本次会议无涉及分类表决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游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 会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4、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各项提案;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6、公司章程。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依据《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于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8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1)截止2009年8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中有8位股东或受权代理人出席了现场股东大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87,305,96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768,507,851股的24.37%。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
上述各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出具,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