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9年7月30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9月1日上午9:00在公司所在地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么志义先生主持,股东单位代表席长龙先生、张梅红女士与监事会主席周金柱先生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范超律师、曹亚芳律师见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投资有限公司、国富投资公司和挪威中央银行。四家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485,937,025股股份,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4%。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生石灰、碱渣的生产、销售,(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准)。
以同意票485,937,025股,占到与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于公司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因此将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纯碱、食品添加剂碳酸钠及系列产品、生石灰和碱渣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维修、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普通货运。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和/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此条修改已经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由于股东大会通知时间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不足30日,工商局未予备案)
以同意票485,937,025股,占到与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指派范超、曹亚芳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