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1日
2、召开地点:清华大学紫光大楼一层11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井宏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数80,856,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4%。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紫光信息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紫光信息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申请的7年期人民币2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意80,856,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紫光数码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宁寺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紫光数码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宁寺支行办理的1年期人民币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同意80,856,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紫光数码有限公司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紫光数码有限公司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的1年期人民币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徐井宏先生签署上述相关担保文件。
同意80,856,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徐扬、郭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