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星集团”)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99,76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6%),股权分置改革后(带G复牌日)直接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66,374,2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3%),其中14,560,000股、14,560,000股已分别于2006年12月2日、2007年12月2日获得上市流通权(即成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其中,红星集团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解除限售条件股14,560,000股已全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售出,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解除限售条件股14,560,000股已于2008年4月11日上市流通。2009年8月31日下午3:00后,红星发展接到红星集团通知,自2008年4月11日-2009年8月31日止,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对股份登记情况,红星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红星发展股票3,55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红星集团剩余持有红星发展股份128,257,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4%),红星集团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红星集团将持有红星发展股份出售的行为未引起红星发展控制权发生转移;红星集团不存在对红星发展未清偿的负债、未解除的红星发展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红星发展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