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相关发电资产、国有股权等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2009年09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09-05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相关发电资产、国有股权等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9月1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三峡总公司)通知,中国三峡总公司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协议转让相关发电资产、国有股权和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81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中国三峡总公司将三峡电站9#—26#共18台发电机组资产以及所持有的长江三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本公司。
二、作为转让对价的组成部分,同意中国三峡总公司以12.68元/股认购本公司定向增发的1,587,914,543股。本公司本次增发完成后,本公司股本为110亿股,其中,中国三峡总公司持有7,439,736,93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7.637%。
三、转让价格应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660号确认的净资产评估值10,731,543.67万元为基准确定。据此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四、该批复自2009年8月31日起6个月内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